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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银行安排部分黄金流动资金贷款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12-01 生效日期: 1988-12-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88]376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为了支持黄金生产,解决黄金生产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总行决定,在专业银行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同时,人民银行再安排部分黄金流动资金贷款。现将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指标分配原则
  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扶优限劣,提高效益”金融方针的要求,对这部分黄金流动资金贷款,总行将根据年度黄金产量计划,结合金银专项贷款管理情况以及黄金生产企业流动资金平均占用水平进行分配,黄金产量较少的省、市一般不安排黄金流动资金贷款指标。

  二、贷款的用途和管理
  该项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国营、集体(县级以上)黄金生产企业临时性的流动资金不足,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指标由总行通过“黄金流动资金贷款指标通知单”(见附件)下达到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年度贷款指标的确定,分配和管理由总行货币发行司负责。贷款指标由货币发行司具体下达。各地人民银行分行计划处(资金处)要积极配合协助货币发行处和金银处搞好此项贷款的投向、审批等工作。并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贷款中的具体手续由货币发行处,金银处办理。对该项贷款按国营工业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省级分行应按季向总行上报黄金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情况的调查分析报告,有关报表另行下发。

  三、贷款期限和利率
  该项贷款的期限最长为一年,贷款利率为年息9%。

  四、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
  为便于管理该项贷款,人民银行在0235金银专项贷款科目下设立“黄金流动资金贷款账户”,在发放或收回时,用本账户核算。

  五、在人民银行信贷收支统计月报表的资金运用方“金银专项贷款”项目下,增设“黄金流动资金贷款”项,上报代号为“025”。凡在“黄金流动资金贷款账户”中核算的数字,归属在本项目内。在信贷计划执行情况月报表中,“金银专项贷款”项目的归属包括“黄金流动资金贷款”的数字。

  六、人民银行直接发放该项贷款是国家重视和支持黄金生产的重要措施,也是发行、金银部门的一项新工作。各行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合理使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切实做好这项工作,防止用拨款方式管理信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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