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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纠正国营小型商业企业随意改行经营和忽视小商品经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5-24 生效日期: 1985-05-24
发布部门: 商业部
发布文号:
(一) 小型商业企业大都分布在居民区,一向以经营群众日用必需品和小商品为主,同居民生活息息相关.企业放开搞活后,应当继续保持原有便利群众生活的经营特点,要在搞活经营、优质服务、增加花色品种、方便群众上下功夫,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行经营或减少日用必须品经营. (二) 小型商业企业可以适当扩大经营范围,但应以搞好本业为主,原来经营的日用必需品和小商品的花色品种只许增加,不得减少. (三) 小型商业企业不许任意改行转业.实在不能维持必须转业时,须报经市、县商业局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才能转业.由于网点布局不合理发生亏损的,要主动加以调整.对于一些擅自改行转业经营的,群众又确实需要的网点,商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限期恢复原业.对涉及到政策性的重要问题也应逐步加以解决. (四) 小型商业企业原来经营的日用必需品和小商品,由企业主管部门编制小型商店必备商品经营目录,发给企业按照必备商品目录进行经营,以此作为检查工作的依据,列为考核、评比先进企业的条件.凡是减少了经营品种的,不得评为先进企业,而且要给以适当的处罚.
  
以上各项请各地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进行研究,组织力量,对小型商业企业进行一次检查,并将结果于八月底以前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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