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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安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关于从事对台贸易运输的外国籍船舶管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5-12 生效日期: 1985-05-12
发布部门: 公安部交通部海关总署卫生部
发布文号: 85交水监字1069号

福建浙江江苏广东省、广西自治区交通、公安、卫生厅(局)并沿海各开放港口港务监督、海关、边防检查站、卫生检疫所:
  近来,有些外国籍船舶直接载货从台湾港口驶来我国的某些对外开放港口,承担台湾与大陆间的贸易运输。其中,有的船舶属于外国船公司,但更多的是属于台湾香港的船公司(即挂方便旗船舶),船上的船员多为台湾香港人。根据中央对台工作的方针政策,我们要积极支持对台贸易的开展和台湾与大陆间的通航。为了更广泛地和台湾内外的同胞接触,使他们对中央关于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方针政策和国内情况有进一步的了解,我们要真诚地欢迎对台贸易船舶,积极地向海内外同胞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祖国的建设成就,并根据国家规定,适当地在我们的管理工作中给船舶、船员以一定方便。考虑到当前对台贸易工作保密的必要性和船舶航行与港口安全的重要性,也考虑到这些船舶为外国国籍的实际情况,对于从事对台贸易运输的船舶,既要积极支持,给以方便,又要认真、有效地做好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悬挂外国国旗的船舶进出港要申报。考虑到船舶直接从台湾往大陆发报有困难,船方可以通过香港与我外轮代理公司建立联系,由外代向港监办理船舶进港批准手续。进港提前申报的时间要求可适当放宽。

  二、船舶进出港,必须按外国籍船舶的管理规定,申请港监指派引航员引航。进港船舶驶近联检、引航锚地时,船长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向港监报告,要求引航员上船引航。

  三、船舶进出港要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如船上没有五星红旗,可申请由引航员带上。

  四、船舶进出港要办理联合检查手续。在港期间,按外国籍船舶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五、按章向船舶征收各种港口规费和船舶吨税。

  六、为便于来大陆的船舶对台湾当局保密,联检单位不要在台湾公司的船舶或台湾船员的证件上留下任何痕迹。台湾海员登陆管理,按公安部《关于台湾海员登陆管理问题的通知》办理。对待有边防检查站签发的“台湾同胞证明书”的船员,可按照《海关对台湾同胞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

  七、在工作中遇到新问题,各联检单位要及时向当地对台办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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