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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火电、送变电工程勘测设计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1-07 生效日期: 1988-11-07
发布部门: 能源部
发布文号: 能源电规[1988]26号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全国实施多渠道、多层次办电进一步发展,电力建设更加积极活跃。为加强对电力勘测设计工作的管理,保证电力建设前期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通知如下:
  1.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对全国电力勘测设计单位进行行业归口管理。

  2.电力勘测设计计划编制和工作管理,仍由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归口负责。

  3.按照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精神和国家计设[86]1085号《关于加强工程设计招标工作的通知》要求,从现在起电力工程建设项目要逐步减少按行政办法分配勘测设计任务。实行招标、投标制,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凡是有条件实行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原则上都要招标。招标项目的确定,由建设单位提出,并按能源部[88]能源电规字第5号《火电厂设计招标暂行办法》进行。招标工作由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协调。
  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在新的办法颁布之前,仍按原水电部[85]水电电规字第52号《电力建设前期工作勘测设计任务管理办法》实行计划管理。

  4.为保证勘测设计质量,提高工程效益,改善设计服务,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要加强对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的管理。在分配勘测设计任务和实行设计项目招标时,必须执行国家计委颁发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5.为了安排一九八九年电力勘测设计计划,做好“七五”后两年及到2000年的电力建设的前期工作,请提出一九八九年电力勘测设计计划项目建议,报送的计划项目请附必要的说明,于十一月底前寄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能源部电力司、综合计划司各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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