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加强医疗工作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0-28 生效日期: 1988-10-28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为了贯彻落实十三届三中全会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当前急需加强对医疗工作的管理,认真整顿医疗工作秩序,坚决纠正某些混乱现象,以利于深化卫生改革和维护群众利益。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坚持抓好医疗单位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端正医德医风。要改进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职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救死扶伤,质量第一”的观念和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的观念,不断改善服务态度。要采取多种措施坚决纠正医疗服务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要制定和严格执行医德规范,开展医德医风评价工作,坚持奖优罚劣,发扬正气,压制歪风。要完善和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建立医疗工作秩序。

  二、认真清理整顿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医疗队伍,坚决取缔无照行医,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医务人员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归口实行行业管理、凡属医院、诊所、疗养院(所)、门诊部、卫生所(室)以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未办登记审批手续者,应即向当地县(区)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申请登记,过去已经登记注册者,也要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不具备医院、诊所条件的要坚决停办。未经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人员,一律不准开业。对于各种形式的医疗协作联合体也要进行整顿,重新进行登记、审查、发证。不论何种形式的医疗机构,都不得聘用非专业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违者,除责令辞退外,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对医务人员的业余服务和兼职情况应进行一次检查整顿。业余服务必须在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以由单位统一组织,在单位内安排进行为好。以利于控制业余服务的时间和次数。医务人员在外兼职,必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者不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工作任务者,不准到外单位业余兼职。

  四、加强财务监督,坚决制止乱收费的现象。
  (一)各级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不得向病人、家属或对方医疗单位索取“介绍费”、“转诊费”、“回扣费”等。对于不合理收费项目的调整,须经有关领导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收费要使用统一的门诊、住院收据凭证,由专职收费人员按标准收取,非收费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向患者或家属收取现金。
  (三)各医疗单位都要把制止乱收费作为审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有非法、违纪所得,按照审计程序和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严格执行政策,加强群众监督。各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要模范执行国家各项规定,不准以权谋私,不准侵犯国家、集体和病人的权益,不准向病人或家属索取钱物,捞取不义之财。对违反者要没收非法所得,并酌情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各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应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收费标准要张榜公布。医院领导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要设立监督电话、检举箱、意见箱等,鼓励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六、加强科学管理,严格质量控制。
  各医疗单位必须建立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双重机制,建立健全严格的自我检查、监督、评价和奖惩制度,并使之有效运转。应当积极地提倡把医德医风和服务质量的优劣与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利益挂钩,实行奖优罚劣。推行承包责任制,也要把医德医风建设和质量控制放在首位。
  接此通知后,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切实加强对医疗工作的管理。具体贯彻落实情况,请于12月底前报我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