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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纠正各类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中不正之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5-30 生效日期: 1986-05-30
发布部门: 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发布文号:
近几年来,由于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以及广大招生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遵纪守法,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风气基本上是好的,在人民群众中一定的信誉。但是,也必须看到,在各类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中,在某些地方和单位,还存在着一些不正之风,主要表现在:   一、有的地方对统一考试疏于职守,考生舞弊现象屡有发生;在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有的党员、干部考生,明目张胆作弊,影响极坏;此外,个别地方也曾发生有计划、有组织的集体舞弊事件。
  二、在对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体检工作中,一些中学的干部、教师和医院体检人员弄虚作假,致使一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考生进入高等学校。
  三、在录取工作中,有的考生家长以及成人高考的考生请客送礼、托人情;有的招生人员吃请受礼、带条子;有的院校录取人员为了录取分数较低的亲友或有关系的人的子女,要求大幅度降低录取分数。
  四、有的地方和单位,存在着自由主义,“对党的方针政策不学习,不执行,对组织上的批评劝告置若罔闻”;“对党的方针政策和指示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合自己口味的就执行,否则就不执行”。他们中,有的擅自决定扩大招收保送生的范围和比例;有的不择手段地挖兄弟院校的墙脚,以出国、旅游、发奖学金等不正当手段,拉拢学生;有的为抢“尖子”学生,把重点中学的校长请到学校,包吃、包住、包旅费,违反财经纪律;有的大幅度降低分数,录取不符合条件、甚至没有参加高考的运动员,其中一些人根本不具备接受高等教育的条件;有的以为职工谋福利为由,巧立名目,或降分录取委托培养的学生,或办“子弟班”,冲击国家招生计划,等等。
  招生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虽然是个别现象,但是它妨碍招生工作的正常进行,干扰招生制度的改革,腐蚀干部和青年,损害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如果任其发展,高等教育的质量就难以保证,一些富有成效和生命力的改革措施就可能半途而废。
  为了纠正各灶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巩固改革招生制度的成果,更好地选拔优秀新生,特作如下规定:
  一、报考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考生,都必须参加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组织工作要严密细致。考试期间,上级招生委员会应组织巡视组,检查考场纪律。对泄漏试题和考场舞弊案件要认真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依法惩办。
  二、考生报考资格审查、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以及体检工作,都要严肃认真地进行。有关单位要如实地反映考生的实际情况,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者,要追究责任,并分别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三、录取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录取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要设立纪律检查组,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负责监督检查本委员会工作人员及各校录取人员执行招生政策的纪律的情况。对徇私舞弊、“走后门”等不正之风,都要追查,并取消有关人员参加录取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组提出处理意见,通告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所在单位要严肃处理。
  四、各地和各高等学校,要认真遵守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招生工作的规定,凡属较大的改革措施,要报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各类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一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后,原则上不准再作变动。未列入计划的,一律不得擅自招生。各地各高等学校不得用任何名义为本地、本校、本单位教师、干部、职工谋取私利,不得举办“子弟班”等。各高等学校一律不准向中学负责人、教师和中学生发放奖学金或实物,不得用任何不正当风的手段拉拢学生。
  五、要立足于教育。要对广大考生和干部群众、特别是党员干部和招生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党纪、政纪和法制教育,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对模范遵守和维护党纪国法的干部,要予以表彰,并选择一些好的典型予以宣传;对违法乱纪、徇私舞弊事件,除严肃处理外,要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在报纸等宣传阵地予以披露,以教育干部和群众。
  对揭发不正之风的干部群众,要给予支持和保护,任何人不得对揭发者进行打击报复;对捏造罪名,诬陷好人的事件也要认真查处。
  六、要加强领导。制止和纠正招生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涉及面广,是端正党风的内容之一。各级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对招生工作的重大违法乱纪案件,要直接派人参加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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