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使用计算机管理机动车驾驶员信息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6-03 生效日期: 1992-06-03
发布部门: 公安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发布文号: 公交管(199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我局今年五月八日在沈阳召开了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计算机管理推广会,对在车辆管理方面使用计算机的工作做了部署,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全国所有的车辆管理所都要使用计算机管理机动车、驾驶员信息及驾驶证、行驶证打印业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在当前改革开放步伐加快、经济建设迅猛发展、机动车和驾驶员成倍增长的情况下,实现计算机管理机动车、驾驶员信息业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使用计算机作为实现交通管理现代化的一件大事来抓。各地都要由主管领导挂帅、组建专门小组,制订实施方案,抓紧落实。
  二、针对目前我国通信设施的客观情况、车管业务的特点以及各地的实际情况,在严格执行公安部一九九二年四月十二日发布的《机动车驾驶员管理信息系统分类与代码》(GA23-92)《机动车管理信息系统分类与代码》(GA24-92)两个国家行业标准的原则下,有关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硬件配置和软件我局不做统一规定,也不统一组织培训技术力量。具体由各交警总队(局、处)结合本地情况自行确定。
  三、在机动车、驾驶员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两个行业标准发布前,已经自编代码的,要逐步修改。有关机动车、驾驶员的统一报表,在未通知改变前,仍按原统计报告制度执行。从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增加每半年向我局报送一次机动车、驾驶员统计数字(统计的项目按标准)。
  四、应用计算机后,要发挥其处理信息量大、快速、准确的优势,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动态信息(如事故多发车辆的单位、屡次违章的驾驶员等)实施有效的管理。并注意配合治安、刑侦部门快速查询有关违法犯罪驾驶员及车辆的情况,以打击利用机动车犯罪的行为,使车辆管理所逐步形成本地区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的中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