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建筑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9-28 生效日期: 1988-09-28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国税特[1988]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近据部分省市及有关部门反映,劳改劳教单位在缴纳建筑税方面存在困难,要求给予免税照顾。对此,我们经过调查和反复研究,鉴于劳改劳教单位是改造教育犯人、劳教人员的特殊场所,对其给予必要的扶持是适宜的,现规定如下:
  一、对劳改劳教单位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贴息贷款(即中央建贷)投资及为安置劳改、劳教人员的生产场所的自筹建设投资,从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至一九九0年底暂给予免征建筑税照顾。

  二、对劳改劳教单位用于干警、职工住房及其他非生产性建设的投资,除财政部财税[1987]234号文第十六条规定可予照顾的以外,一律按有关规定征收建筑税。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