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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保证城乡人民生活照明用电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5-30 生效日期: 1992-05-30
发布部门: 能源部
发布文号:

我部1992年8月做出保证城乡人民生活照明用电的决定以来,各地电力部门积极行动,认真贯彻落实,克服各种困难,做了大量工作;在贯彻“决定”的过程中,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和制度,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得到广大城乡居民的欢迎和赞扬。但是还应看到,各地在执行“决定”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我部“关于保证城乡人民生活照明用电的决定”(能源办[1991]694号)争取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支持,把这项工作做好,现通知如下:
  1.要继续大力开展宣传和教育工作。对外着重宣传保证城乡人民生活照明用电的重要意义,宣传在当前电力短缺的形势下,我部提出的“正常时间保工业,关键季节保农业,晚峰期间保照明”的方针,争取各级政府和企业的理解和支持。对内着重教育全体干部职工牢记“人民电业为人民”的行业宗旨,当好政府和企业的参谋,顾全地方整体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把城乡人民生活照明保证率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2.城乡人民生活照明用电的保证水平是电力系统综合管理水平的反映,是一项需要电力部门各环节密切配合的系统工程,各级电力部门都要把保照明工作做为制定工作计划、考核工作实绩的一项内容。在当前电力供需矛盾尚未根本缓解的情况下,要加强调度管理、挖掘调峰潜力、抓好配网改造、多供少损,切实提高电网的运行管理水平。

  3.加强计划用电工作,强化用电负荷管理。各级电力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各种电力资源,统筹兼顾、保管结合,做好计划用电工作。要强化用电负荷管理,只有把削峰填谷的行政、技术和经济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工厂、车间和机台,才能有效的控制高峰负荷,减少限电拉闸现象。因此各地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用电负荷监控系统,充分利用现有分散型和集中型的电力负荷控制设备,合理调节负荷,限电控制到用户、设备。做到电网有电用得上去,电网事故限得下来。各地还要针对本地区的情况,尽快制定对非生产用电和城乡居民高耗电家用电器的管理办法。

  4.为把保证城乡人民生活照明用电的工作制度化,各级电力部门都要建立统计考核指标。农村目前主要统计考核照明用电保证率,城市要建立用户供电可靠性指标,并纳入供电质量考核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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