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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中档案资料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4-01 生效日期: 1986-04-01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档案局
发布文号: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加强对现有老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运用先进技术武装国民经济各部门,是我国“七五”期间经济建设的重要方针之一。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以及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以至同外商洽谈与交涉解决有关技术经济纠纷等工作中,档案资料发挥着重要的凭证依据作用。积累和管理好档案资料,即是当前生产建设的需要,又是国家长远建设的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业各级领导,应当把做好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中的档案资料工作,摆到议事日程上,作为贯彻上述方针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抓紧抓好。
  相当长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单位不重视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中的技术档案工作,给正常生产带来了困难,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有的单位引进的技术资料被个人据为己有,下落不明;有的单位档案资料在机构变动中被分散,不能成龙配套;有的工程竣工后,大量档案资料被施工单位带走;有的企业在技术改造中缺乏过去的档案资料作依据,盲目施工,造成返工和浪费。这种档案资料丢失、损坏、散乱、不全的混乱状态,与现代化生产、管理的要求极不适应。这种局面必须予以改变。
  为了加强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中的技术档案资料工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要求,特作如下通知:
  一、技术档案资料管理是企业现代化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凡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企业,应自始至终地做好技术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保证技术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和安全。各企业要有一位副厂长(副经理)分工管这项工作,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重要档案资料如有丢失或严重损坏,要追查有关干部的责任,并视其情节予以严肃处理。请各地经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工作。

  二、企业在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中形成的各种技术档案资料,都应分期分批地向企业档案部门移交,统一管理,不得散失。技术改造项目完成,进行竣工验收时,要同时验收竣工资料和有关档案资料的归档工作;出国学习、考察和谈判人员回国后,应把外商或对方提交的各种资料主动向档案部门登记或归档。对归档不合格的企业,上级主管机关和档案管理机关应责成其限期完成。

  三、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档案部门,应主动及时做好提供档案资料的工作,设计和施工部门应事先充分查阅有关档案资料,以减少设计和施工中的盲目性,避免造成返工和浪费。对于主动提供或使用档案资料,并在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工作中发挥了明显经济效益的档案部门或工程技术人员,企业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四、进行大规模技术改造的国家和省(市)重点企业,应适当开展档案资料管理方面的技术改造,新建档案资料库房,置换现代化管理设备等,使档案资料管理现代化与企业管理现代化同步进行。所需资金,可以纳入企业技术改造总预算一并上报。

  五、各级档案管理机关和各部门档案机构,应加强对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档案资料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必要时可进行通报表扬或批评,务使企业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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