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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任免政府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3-26 生效日期: 1986-03-26
发布部门: 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

几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办法,在行政任免工作中,基本上能够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事。但也有一些地区存在着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的现象,如有的对政府的局长、主任的任免,未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就由政府对外公布或通知到职。对这种作法必须坚持予以纠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是承办政府工作人员任免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
  为了进一步做好行政任免工作,根据法律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办理行政任免工作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规定通知: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本级政府的秘书长、厅长、主任、科长时,人事部门应事先提出任免议案,报请政府讨论通过并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二、凡列入本级人民政府任免范围的工作人员的任免,人事部门应拟出任免人员名单,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讨论通过或批准任免。

  三、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议案,应附拟任务工作人员的简历,任免理由及其需作说明的书面材料。

  四、凡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政府组成人员,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对外公布或通知到职。各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人员,由本级人民政论政府对外公布或通知到职。

  五、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分别由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发给任命书。

  六、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以来,凡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的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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