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严禁收购、经营珍贵稀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3-17 生效日期: 1986-03-17
发布部门: 商业部
发布文号:

自国务院1983年颁布《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以来,各地商业、供销部门进行了宣传贯彻,按通令精神采取了各种措施,基本做到了在收购上严格把关,对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动物及其产品不收购,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拯救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起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目前仍有少数商业、供销单位无视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违章收购珍稀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甚至参与倒卖活动,对乱捕滥猎珍稀野生动物的犯罪活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产生极为不良的后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商业、供销系统环境保护机构和主管或经营畜产品的单位,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密切配合当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二、禁止收购和以任何形式买卖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产品(包括死体、毛皮、羽毛、内脏、血、骨、肉、角、卵、精液、胚胎、标本、药用部分等),如因特殊情况需经销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制品时,卖方必须持有主管机关批准猎捕证明或饲养单位证明,方可收购。

  三、商业、供销系统所属经营畜产品单位,要积极向社会各方面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意义,坚决与乱捕滥猎、非法倒卖、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作斗争,为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资源作出应有的贡献。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