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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被查封销毁的图书经济损失赔偿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08-04 生效日期: 1988-08-04
发布部门: 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
发布文号:

凡我署正式通知查封销毁或由各地新闻出版局主动通知查封销毁的图书,其经济损失均由出版该图书的出版社承担。具体办法如下:
一、需查封销毁的图书,由各地新闻出版局会同当地工商和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就地监督执行销毁;
  二、由各地新闻出版局将所辖地区查封销毁的图书的版权页汇总,并据此统一向有关出版社索赔,按原批发折扣计算。

  三、如查封销毁的图书数量较大,持版权页索赔有困难,可由当地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会同有关出版社核定查封销毁的图书的数量;

  四、图书销毁后的纸浆收入归出版社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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