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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科研事业费指标划转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3-06 生效日期: 1986-03-06
发布部门: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部
发布文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公司)、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
  根据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国发(1986)12号《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自一九八六年起,国务院各部门的科研事业费将由国家科委归口管理。为了做好科研事业费指标划转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事业费中的“科学研究费”,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国家科委的全部科学事业费,自一九八六年起均划转给国家科委统一归口管理。
  原不在“科学研究费”科目开支的独立的科学研究机构经费,原则上也应划转。请各部门按附表要求报国家科委同意后,由财政部一并划转。
  国防工业部门的“科学研究费”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科学事业费,暂不划交国家科委。

  二、各部门科研事业费划转指标,应以一九八五年度调整预算数(扣除一次性拨款,不扣除因改革试点而减拨的经费)加上一九八五年因工资改革由财政增拨的经费为基数,连同一九八年指标的增长额度,一并划给国家科委。各主管部门均不得借指标划转之机扣减科研事业费,各科研单位也不应在规定之外,要求多划事业费。具体划转数额,由各主管部门按照附表要求,填写一式五份(送国家科委三份,财政部二份),于四月五日前,报国家科委审查同意后,分批汇总,经财政部审核后办理划转手续。
  各部门划转单位的历年滚存预算包干结余数额,一并划转,并应在报表中注明。

  三、各部门划交给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科研事业费,统一使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184“款”。科学事业费的“项”级科目,由国家科委按部门设置。划转手续完成后,中国科学院事业费“款”,中央级科协事业费“项”和各部门事业费中的“科学研究费”项级科目即停止使用。

  四、各部门划转国家科委统一管理的科研事业费,其经费预算作为中央级预算的二级单位,与国家科委发生财务关系,国家科委作为主管单位(即一级单位),统一与财政部发生财务关系。科研事业费划转国家科委统管后,由国家科委编制分部门的预算、决算,并按期向财政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表。一九八五年各部门的事业费(包括科学研究旨)决算,仍按原财务隶属关系,上报财政部审批。国家科委对归口管理的国家预算资金的使用效果统一负责。各部门应指定有关司、局办理科研事业费财务工作,负责管好、用好科研事业费。

  五、一九八六年指标划转期间,各部门划转单位的一九八六年科研事业费拨款,由各部门代国家科委垫付到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为止。从七月一日起,改由国家科委归口拨款后,各部门代国家科委垫付各划转单位的科研事业费,由国家科委负责归还。
  六、划归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科研事业费的部门和单位(包括原由国家科委直接管理的科学事业费),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一律改为实行划拨资金拨款办法,在银行开立经费存款帐户,不再实行限额拨款办法。
  国家科委将上半年各部门垫付划转单位科研事业费拨还给原主管部门后,原主管部门至迟在六月三十日之前如数拨给所属划转单位。划转单位相应冲销限额帐户的银行支出累计数,恢复经费限额,并按照原主管部门核定下达的经费限额累计数,如数办理缴回经费限额手续,归还原主管部门。开户银行同时撤销划转单位的限额帐户。
  国家科委直接管理的科研单位的限额帐户,由国家科委比照上述程序,向财政部办理缴回经费限额手续。
  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今后向财政部领拨的“科学事业费”的经费限额拨款,在预算关系划转并恢复经费限额之后,也应向财政部办理原领拨经费限额的缴回手续。
  国家科委归口管理中央级科研事业费,是科技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科研事业费的划转工作,以保证科技体制改革事业的顺利进行。

                           
一九八六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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