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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用盐调整为定额征收盐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10-13 生效日期: 1984-10-13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 (草案)第六条和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 ,对酸碱工业、制革工业、肥皂工业、饲料工业用盐减征盐税的税额及农业、牧业、渔业用盐减征盐税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对酸碱工业、制革工业、肥皂工业、饲料工业 减征盐税的税额:
  (一)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等四省二市供酸碱工业和制革工业用的海盐,每吨减按15。40元征收盐税;供肥皂工业和饲料工业用的海盐,每吨减按77元征收盐税。
  (二)浙江福建广东广西四省(区)供酸碱工业和制革工业用的海盐,每吨减按13元征收盐税;供肥皂工业和饲料工业用的海盐,每吨减按65元征收盐税。
  (三)其他各省、自治区供酸碱工业和制革工业用的井、矿盐和湖盐,每吨减按11.50元征收盐税;供肥皂工业和饲料工业用的井、矿盐和湖盐,每吨减按57.50元征收盐税。 二、对于农业、牧业、渔业用盐减征盐税,各盐区一律暂按原规定的减征幅度(或减征的税额)执行。     财政部
198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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