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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10-09 生效日期: 1984-10-09
发布部门: 民政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新的抚恤标准,从今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凡在今年四月一日以后牺牲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一次抚恤金均按新的标准发给;已经按原标准发了一次抚恤金的,按新的抚恤标准补发其少发的部分。提高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需要增加的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这次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表中,对部分人员职级范围作了变动。
  因此,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规定的《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表》中,牺牲、病故人员的职级划分,也按新的《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表》规定的职级范围相应变动。
  
附:革命烈士一次抚恤金标准表一份(自1984年4月1日起执行)
000元
100元
200元
300元
400元
注:参战民兵、民工、人民群众,比照班长、战士级的抚恤标准发给;
  国家职工,按照有关规定比照相当职级的抚恤标准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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