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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高产高效矿井的建设,提高单产单进,实现合理集中生产,达到减人减面提效的目标,接近或达到世界主要产煤国家先进水平,逐步实现煤炭工业现代化,提高煤矿的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的竞争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范围
第二条 矿井都要把实现高产高效矿(井)作为企业奋斗目标。通过发展机械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实现合理用工,使企业少投入,多产出,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重点煤矿和有条件的地方国有煤矿。
第三章 标准
第四条 高产高效矿(井)分为部级和省级两类。
第五条 高产高效矿(井)的考核标准是产量和效率。实现高产高效矿(井)的前提条件是:
(1)实现采煤机械化(目前尚无适应的机械设备可暂用爆破落煤);
(2)达到省级及以上矿井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
(3)保持正常生产和一定经济效益。
第六条 高产高效矿(井)的生产模式是一井一面或一井两面。
第七条 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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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产量│ 采煤工艺 │平均工作 │原煤生产人员效率(吨/工)
(万吨/年)│ │面个数 ├──┬──────────
│ │(个) │部级│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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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综采 │二或三面 │8 │部级标准×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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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0 │综采 │一或二面 │7-8 │部级标准×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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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00 │综采(或高档) │一或二面 │5-7 │部级标准×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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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00 │高普(或普采) │一或二面 │4-5 │部级标准×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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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0 │炮采 │一或二面 │2-4 │部级标准×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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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效率依据产量采用插入法。
第八条 水力采煤、露天开采和开采薄煤层、急倾斜煤层的矿井可暂由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制定省级标准,报煤炭工业部批准后实施,部级标准待条件具备后另行制订。
第四章 评定
第九条 每年第一季末评比上年度达标高产高效矿(井)。
第十条 由各省(区)所属矿务局提出达标高产高效矿(井)申请,省(区)煤管局负责审查验收,上报煤炭工业部核定批准。直属矿务局的申请报煤炭工业部审批。
第十一条 已建成的高产高效矿(井)由煤炭工业部命名,颁发证书,通报表彰。
第五章 实施措施
第十二条 建设高产高效矿(井)是煤炭工业发展方向,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应列入各单位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第十三条 建设高产高效矿(井)作为承包集团政绩考核的内容。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矿井建设中做好规划、任务、措施三落实,不断总结交流经验,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第十五条 为适应高产高效矿(井)的建设需要,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加强国内有关技术的研究。
第十六条 当年建成高产高效的矿(井),第二年在企业不突破工资总额的情况下,可对有贡献的职工进行奖励,具体办法由企业自定。次年未能保持高产高效矿(井)称号的即取消上述奖励。
第十七条 新建、改扩建矿井在立项、设计时应优先考虑建设高产高效矿(井);老井应把安技费、改造费的安排与建设高产高效矿(井)规划统筹考虑,以利于加快建设速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为了及时掌握全国建设高产高效矿(井)工作的进度,建立“高产高效矿(井)生产统计表”制度,每季度由省(区)煤管局审核汇总报煤炭工业部生产协调司。
第十九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由煤炭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从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附:建设高产高效矿(井)季度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