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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肃查处参与滥编滥印乱用复习资料人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4-10 生效日期: 1992-04-10
发布部门: 教育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1991年国家教委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小学学生用练习册、寒暑假作业、辅导材料编写和使用管理的规定》(教备(1991)19号)和《关于坚决制止中小学生滥用复习资料的紧急通知》(教备厅(199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认真贯彻落实了两个文件的精神及规定,采取种种措施,使制止滥编、滥印、乱用复习资料的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在一些地区,滥编、滥印、乱用复习资料的歪风远未得到有效制止。其重要原因之一,是这些地区在查禁过程中,对有关责任者处理不力,没有对教育系统参与编写、印制、推销的人员给予必要的惩处,以使企图从中获利的人引为儆戒。工作做得好的地区的经验证明,对参与滥编、滥印、乱用复习资料的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使教育系统的干部、教师不敢染指以滥编、滥印、乱用复习资料而图利的活动,才能使不法分子无机可乘,才能达到有效地制止的目的。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无视上述《规定》、《通知》精神,继续参与非法编写、印发、组织动员学生订购和使用复习资料的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研究部门、学校的领导和干部,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
  对教师和其他具有职称的直接责任者,给予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晋级的处分,情节严重者可降级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直至解聘,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对触犯刑律者,应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二、通过滥编、滥印、乱用复习资料牟取的非法收入按(86)教中小材字012号文精神报请工商管理部门没收,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三、对违反上述《规定》、《通知》,已经擅自为学生代订代购的复习资料,限期清退,无法退货的就地封存。学生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赔偿。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并将执行情况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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