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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05 生效日期: 1997-09-05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重庆市国家公务职位轮换(轮岗)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制度是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工作,也是增强我市政府机关活力,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好这项工作。
  

    第一条   为了增强我市政府机关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位轮换,又称轮岗,是指在同一工作部门内对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有计划地调换职位任职。


    第三条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轮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实行轮岗的范围为市、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政府机关。
  轮岗的重点是担任处、科(股)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担任以下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也应实行轮岗:
  (一)从事人、财、物管理的;
  (二)从事项目、经费审批的;
  (三)从事各类证、照、牌核发的;
  (四)从事执法、监督监察的;
  (五)因工作需要,须调整职位的。


    第五条   属于以上轮岗范围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五年的,原则上要进行轮岗。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况的,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适当延长轮岗年限:
  (一)在连续性要求较强的专业岗位任职的;
  (二)在国家安全、机要、保密等工作部门特殊岗位任职的;
  (三)接近退休年龄的。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况的,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可适当缩短轮岗年限:
  (一)在本处(科室)内由副职任正职的;
  (二)需要加快培养的;
  (三)直接从事人、财、物管理的;
  (四)已不适合在本岗位工作的。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轮岗,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在进行国家公务员轮岗时,要从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队伍结构和保证工作需要出发,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九条   担任领导职务和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公务员轮岗,按以下办法进行:
  市级工作部门的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不同处室之间轮岗。
  区级工作部门的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不同科室之间轮岗。
  县(市)级工作部门的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不同科(股)室之间轮岗。
  以上根据实际需要和本人情况,也可以在各部门之间或本系统内上下进行交流。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轮岗依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人事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拟出轮岗方案并对列入方案的轮岗对象进行考核;
  (二)领导班子根据轮岗方案及考核情况,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三)宣布轮岗决定并组织实施;
  (四)国家公务员接到轮岗通知后,应在十日内到岗。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在离岗离职前,应按要求认真办理好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进行离岗审计。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应当服从轮岗的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轮岗决定办理任免手续;对经教育无效,在规定期限内不到岗的,应就地免职或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轮岗,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在年初作出轮岗计划,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在每年度末将本年度轮岗情况和下一年度轮岗计划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将本年度轮岗情况于次年一月底前报市人事局。


    第十五条   具有行政职能、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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