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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得乱登办学招生广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1-20 生效日期: 1986-01-20
发布部门: 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共中央宣传部
发布文号: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中央和地方报刊刊登了许多未经教育部门批准备案,自己命名XX大学、XX学院、XX函授大学,XX中专学校(有的自称几个单位联名办学)的招生广告(简章),许诺学生毕业后发给大专或中专毕业证书。这些作法都是错误的,是与国家有关教育政策的规定相违背的,己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不满。
  为加强对各类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宏观管理,确保国家培养人才的规格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现将刊登办学招生广告(简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后各有关新闻单位,一律不得刊登违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各种办学招生广告(简章)。凡自行擅自刊登违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各种办学招生广告(简章)者,要追究批准刊登的领导者的责任。
二、今后凡刊登承认大中专以上学历的招生广告(简 章),均须是按国家教委或原教育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审批程序批准备案,并经批准列入招生计划的各类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未按国家教委或原教育部规定的办学条件和审批程序批准备案,也未经批准列入各类高等和中等教育招生计划的学校,一律不得刊登承认大中专学历的招生广告。
三、宣布颁发大专以上文凭的学校的招生广告(简章)内容,须经办学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中专需地、市教育部门审查同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学校,需在招生地区刊登广告的,还需经所招生地区教育部门审查同意),出具证明,方可印制、刊登、播放和张贴。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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