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26 生效日期: 1997-08-26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现将《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和《重庆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吊牌制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3)2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一律为圆形。

  (二)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颁发。

  (三)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餐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市人民政府制发。

  (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市人民政府设置的非常设机构的印章,直径4.5厘米,由市人民政府制发。

  (五)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设置的非常设机构,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发。

  (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的单位,以及市属工厂、矿山、农场、商店、学校、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4.5厘米,经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批准刻制。

  (七)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的单位,以及区(市)县属工厂、矿山、农场、商店、学校、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4.2厘米,经区(市)县各主管部门批准刻制。

  (八)乡镇人民政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印章,直径4厘米,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发。

  (九)在渝国家部属单位的印章,直径4.5厘米。由各单位请示上级主管机关颁发,亦可由其上级委托当地政府归口的工作部门制发。
  上述(四)至(九)项制发的印章,中央一律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
  
二、印章的名称、文字、字本和质料

  (一)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机关的法定名称。县(市)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重庆市”字样。市辖区、区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乡人民政府的印章,冠“重庆市”或“××区”、“××县”字样,印章所刊名称学数过多、不易刻制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二)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三)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商刻制企业定。

三、专用印章的制发
  (一)市人民政论及其各部门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规格、式样和正式印章等同。市人民政府的套印印章,报国务院颁发;区(市)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套印印章,由市人民政府制发。

  (二)钢印直径最大不超过4.2厘米,最小不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刻制。各类培训班不得刻制钢印。

  (三)其他专用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各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一律为椭圆形,规模长4厘米,宽2.7厘米。报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刻制。
  
四、印章的刻制、管理和缴销

  (一)制发印章的机关,对印章的刻制和发送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手续。刻制印章的企业,必须取得用章单位的上级委托书,按照公安/部门准刻证核准的项目进行刻制。非指定的企业一律不得擅自刻公章。对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当依法惩处。
  1.市政府各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刻制印章,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2.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刻制印章,由区(市)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3.在渝国家部属单位的印章,可由其上级机关委托当地政府归口的工作部门证明;
  4.临时机构需刻制印章,凭市人民政论的批文和有关部门同意并出具证明;
  5.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凭民政局的社团组织登记证及其证明;
  6.外地驻渝机构刻制印章;凭经济协作办公室的批文和证明;
  7.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刻制印章,凭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执照正本及其复印件;
  8.大专院校、中小学校需刻制印章的,由市教委出具证明;
  9.驻渝新闻出版单位需刻制印章的,由市委宣传部或市新闻出版局出具证明;
  10.驻渝部队需刻制印章的,由其上级机关出具证明。

  (二)各单位对印章要严格管理,制定管理办法,确定专人保管。使用印章必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对非法使用印章的,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各单位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原印章缴回公安机关封存或销毁。
  
五、过去有关印章的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重庆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吊牌制作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市各级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吊牌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吊牌名称
  (一)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在机关正门挂书写有机关法定名称的吊牌。
  (二)各区人民政府的吊牌,冠重庆市的名称,即为:重庆市××区人民政府。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的吊牌,不冠重庆市的名称,即为:××县(市)人民政府。
  (四)市政府各局、委员会、办公室的吊牌,冠重庆市的名称,即为:
  重庆市××局(委员会、办公室)。
  (五)市政府直属单位的吊牌,冠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名称,即为: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乡、镇人民政府的吊牌,冠以县(市)的名称,即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
  二、吊牌字体
  (一)吊牌一律用白底宁体黑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吊牌,应当并列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和汉字。
  三、吊牌规格
  吊牌的大小根据建筑物的大小确定,不作统一规定。
  四、吊牌制作
 (一)各机关单位的吊牌,依照本办法由各机关单位自制。
  (二)重庆直辖市建立后,机关单位的法定名称如果没有改变的,不再重新制作吊牌。
  (三)机关单位原有吊牌破损或陈旧的,应依照本办法重新自制。
  五、其他规定
  (一)各机关单位所属的内部处、科、室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村委会、合作社一般不挂吊牌。
  (二)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