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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简科技成果鉴定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3-31 生效日期: 1992-03-31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
发布文号: (92)科发计字0402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科委下发的(92)国科发成字143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国家科委文件精神及科技界关于改革科技成果鉴定制度的强烈呼声,为适应科技体制改革的需要,克服成果评价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和不正之风,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现做如下规定,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在论文或专著发表一年后,由所学术委员会做出综合评价,即可向院登记成果和申请院或国家自然科学奖,不必另行组织评审、鉴定。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用技术成果,由所学术委员会审查、评价和推荐,即可向院登记成果和申请院科技进步奖,不必另行组织鉴定:
  (一)已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二)凡按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由任务下达部门或合同甲方验收合格的;
  (三)已经生产实践证明技术成熟,取得了经济、社会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四)由法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或专业评审组织检测审查,并出具结论或证明的。
  三、根据国家及院的有关要求,如准备申请国家奖或院奖的一些综合性、重大研究成果,可根据实事求是、讲究实效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鉴定。凡无需现场考察、依据研究报告等资料,可进行评审的成果,应采取通信评审方式;对需要召开鉴定会的成果,组织鉴定单位要认真审核,严格控制鉴定会规模,防止形式主义,杜绝请客送礼等不正之风。
  今后要求院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由经办业务局(或委、办)负责审查,计划局会签,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进行。各分院和研究所组织的成果鉴定也会要从严掌握。
  四、院以往下发的有关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和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附:(92)国科发成字143号文:《关于贯彻国发[1991]6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通知》(略)
中国科学院
一九九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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