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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调整黄金价格和扩大金饰品销售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4-06-21 生效日期: 1984-07-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84)银发字第129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市分行:
  为贯彻执行国家经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物价局一九八四年六月二日经金(84)392号文《关于调整黄金价格和扩大金饰品销售的通知》的精神,兹作如下通知:   一、黄金门市收兑价格由原来的每小两四百零六元二角五分调高一百元后,为五百零六元二角五分(折公制每克一十六元二角)。矿产黄金的收购价及三废回收黄金价暂不作调整。
  黄金的配售价每两调高一百元后:含金量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以下(不包括百分之九十九点九)的,每小两由四百三十一元二角五分调整为五百三十一元二角五分(折公制每克一十七元整);含金量在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以上(包括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低于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九的,每小两由四百三十四元三角七分五厘调整为五百三十四元三角七分五厘(折公制每克一十七元一角);含金量达百分之九十九点九九的,每两由四百三十七元五角调整为五百三十七元五角(折公制每克一十七元二角)。
  二、按照《关于调整黄金价格和扩大金饰品销售的通知》的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应抓住金饰品销售价格调低后销售量将有所增加的有利时机,尽快研究布置金饰品的生产和销售工作。中心支行以上行处有能力组织加工生产的要积极行动,采取具体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告总行。银行设立生产点,要报总行审批;销售点可由分行自行决定,报总行备案。
  三、各分行要布置经营生产和销售金饰品的部门和单位(包括银行本身的在内),按月报送销售报表(包括销售数量、销售金额,批发、零售分别计算)和情况反映,由分行统一汇总上报,当月数在下月十日前报总行。如有不报者可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吊销营业执照或停止供应黄金。
  四、本通知自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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