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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口岸卫生检疫机构体制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6-26 生效日期: 1988-06-26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口岸卫生检疫机构管理体制,将全国口岸卫生检疫机构划归卫生部统一领导和管理的决定,按卫生部、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87)卫防字第48号文《关于改革口岸卫生检疫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的要求和安排,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一、湖北湖南江西陕西安徽四川河南云南新疆西藏十个省、自治区的口岸卫生检疫机构,由所在省、自治区卫生厅(局)领导和管理,卫生检疫业务受卫生部指导。新建、扩建口岸按国务院国发(1985)113号文《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执行。

  二、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天津北京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广西十五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口岸卫生检疫机构,由卫生部直接领导。与地方有关的卫生防疫工作,请所在卫生厅(局)协调并按国家规定处理。关于所属各检疫所管理体制的改变,请各卫生厅(局)与卫生部卫生检疫总所按卫生部、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87)卫防字48号文的规定,于今年内办理交接手续。各所今年的经费仍由原渠道保证安排,从1989年1月1日起改为由卫生部卫生检疫总所安排。请各卫生厅(局)协助将正常经费、专项拨款、一次性补助列入1989年上划数字,现有固定资产和资金等不得挪作他用。有基建在建项目的卫生检疫所,仍按原批准投资渠道进行,待项目完成后再改变体制。
  卫生检疫机构体制的改革是为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加强口岸卫生检疫机构管理,统一对外,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需要,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给予大力协助,积极稳妥地完成这次口岸卫生检疫机构体制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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