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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4-05-16 生效日期: 1984-05-16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84公发消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经委、劳动人事局(厅)、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建委)总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已于五月十三日公布。这个条例是我国消防工作的根本性法规,对于保障四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经委、城乡建设、劳动人事、工会和公安部门要通力合作,广泛深入地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宣传活动,这是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要力求做到深入细致、扎实,为贯彻执行条例打下牢固的基础。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公安部门牵头,经委、劳动人事、城乡建设、工会等部门共同参加,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同志或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组织消防条例的宣传工作。各部门都要通过各自的宣传机构,深入宣传消防条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提供宣传材料,促进消防条例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1.各地都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编写一批宣传消防条例的资料,运用报刊、广播和电视等宣传工具,有计划、有步骤地广为宣传。2.对各系统、各单位的防火负责人,要分期分批组织学习消防条例。3.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电台、电视台举办消防条例和与之有关的消防业务知识讲座,或者组织人员深入街头、工厂、农村,开展宣传活动。此外,张贴宣传画、放映电影、幻灯,举办展览、画廊、橱窗和文艺、曲艺演出,发放宣传资料等,都是行之有效的办法,应该广泛采用。总之,要通过这次宣传活动,使消防条例的基本内容在社会上做到家喻户晓。

  三、在开展消防条例宣传的同时,要对各城镇、各单位的防火安全状况认真地进行一次检查,边检查、边宣传、边整改,使广大群众从中受到消防法规的实际教育,并使一批火险隐患得到消除。对于检查中涉及的有关城镇消防设施和队伍建设等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可按照消防条例的要求作出规划,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逐步加以解决。
  各地宣传贯彻消防条例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汇总报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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