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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械工业企业实行质量监督代表制度的暂行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1-04 生效日期: 1984-01-04
发布部门: 机械工业部
发布文号:

  1.机电产品必须做到单机(或机组)成套出厂,主机厂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全面负责,一个头对用户。无论是配套产品或配套元器件的质量问题,都要由主机厂承担责任,负责处理解决。

  2.主机厂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择优选择所需配套产品、元器件的生产厂,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干预。

  3.配套协作厂必须对主机厂负责,对于因配套产品、元器件在主机产品中造成的质量问题要对主机厂承担技术经济责任,并负责处理解决。

  4.配套协作厂必须保证自己的产品质量达到与主机厂商定的技术标准,或保证达到主机厂所提供图纸的要求,而且要留有适当余度或储备并用经济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主机厂对于经检验达不到验收标准的配套产品、元器件,应按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拒绝收货,拒绝付款。

  5.主机厂可根据需要向配套协作厂派出驻厂质量监督代表,协助配套厂从原材料的采用直至产品出厂的各个主要环节进行质量检验监督。可根据配套协作任务的重要程度,设立专职机构或专职人员,并定期召开技术交流会,以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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