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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教养审批工作改由法制司负责指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3-09 生效日期: 1992-03-09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199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公安部决定,原由刑侦局负责指导的劳动教养审批工作,自1992年1月起,划归法制司负责。主要职责是:掌握全国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情况;研究解决有关劳动教养审批工作中的政策、法律问题;对劳动教养审批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研究解决劳动教养的疑难案件,协调与司法劳教部门的关系;办理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劳动教养审批工作是一项政策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健全审批工作制度,更好地发挥劳动教养这一手段在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
  从即日起,各地有关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请求、报告和各项统计资料等,报公安部法制司。
                          
199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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