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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调”、“进”、“出”字准运证名称、样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2-18 生效日期: 1992-02-18
发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国家局驻南方特派员办事处:
  为适应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需要,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国家烟草专卖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使用的“调”、“进”、“出”字准运证的名称、样式作了变更。为做好新证启用前的准备工作,现将变更内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烟草准运证”更名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二、各省原使用的“调”、“进”、“出”字准运证不再使用。统一改用“运”字,号码前冠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简称,如(鲁)烟专运字№37××××××、(粤)烟专运字№44××××××等。
  新准运证按附件一规格、样式由省级烟草专卖局统一印制。

  三、新准运证的编号仍由八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前两位是省码(新省码的编排见附件二),后六位数字为准运证编码。

  四、准运专用图章的规格、样式不做变更。

  五、新证仍为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备查;第二联:交承运单位;第三联:随货同行。

  六、新准运证启用后,原证自行废止(一九九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签发的准运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七、国家局原使用的“特”字准运证的名称、样式已先行变更。
  
附件: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烟专运字
调出单位_______调入单位_______
:1.本证有效期最长为45天。使用本 批准人:
  证时,必须货证相符。
  2.卷烟、雪茄烟以件(50条)为计量单位;烟用丝束、盘纸以吨为单 经办人:
  位;滤嘴棒以万支为单位;烟草专用机械以台(组)为单位;烟丝、烟叶以公斤为单位。
  3.此准运证仅限于省(市、自治区)际间运输使用。
  附件二:省区新编码
北京:11 天津:12 河北:13
山西:14 内蒙古:15 辽宁:21
吉林:22 黑龙江:23 上海:31
江苏:32 浙江:33 安徽:34
福建:35 江西:36 山东:37
河南:41 湖北:42 湖南:43
广东:44 广西:45 四川:51
贵州:52 云南:53 西藏:54
重庆:55 陕西:61 甘肃:62
青海:63 宁夏:64 新疆: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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