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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黄金收售价格的补充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05-31 生效日期: 1988-06-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88]152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物价局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关于调整黄金收售价格的通知》已电告各行,现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矿产黄金、门市收兑、三废回收及罚没交售黄金(包括有色金属工业副产黄金)含金量不足99.9%的银行按每小两(纯重、下同)1,200元收购(每克38.40元);含金量达99.9%及99.9%以上的,每小两按1,203.125元)(每克38.50元)收购。

  二、工业用金含金量不足 99.9%的按每小两1,712.50元(每克54.80元)配售;含金量99.9%及不足99.99%的按每小两1,715.625元(每克54.90元)配售;含金量99.99%以上的按1,718.75元(每克55.00元)配售。

  三、高级消费品、装饰品所需用金,如镶牙、药用金箔(丸药包衣)、古建筑、牌匾、佛像贴金、出口辅料用金(除陶瓷外)以及镶金的表壳、表带、眼镜、奖章、纪念章等,均按内销饰品用金价格,即每小两2,750.00元(每克 88.00元)供应。

  四、内销金饰品用金配售价由每小两2,350元调整为2,750元(每克88.00元)每小两提高的400.00元连同原规定提取的400元,共计800.00元,一并列入专户存储。
  各行对执行调价通知前配售内销饰品用金每小两提取的400元专户,应进行一次清理,于七月三十一日前扫数上划总行。

  五、储备金饰品批发价由每小两2,500元(每克 80.00元)调为每小两2,950元(每克94.40元),六月一日前调入各行的储备金饰品按新价调整,并将差价上划总行。

  六、银行内部的联行调拨价由每小两1,500元调整为1,700元。六月一日前调入各行的黄金应按新价调整,并将差价上划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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