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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领取百分之四十救济费或退休费的革命残废人员实行差额补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5-30 生效日期: 1988-05-30
发布部门: 民政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最近,一些地区民政部门和一些革命残废人员来函来信反映,由于在乡残废抚恤标准的提高,少数领取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费或退休费的革命残废人员领取的救济费或退休费与在职残废金之和低于在乡残废抚恤金标准。为了妥善解决这部分人员的有关待遇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对现领取百分之四十救济费或退休费(含国家统一规定的副食品补贴、 困难补助)与在职残废金之和低于同一等级在乡残废抚恤金标准的革命残废人员, 可采取补差的办法,使其达到同一等级在乡残废抚恤金标准的数额。所需经费由地方调剂解决。

  二、在此通知下达之前,个别地区已将上述人员在职残废金改发在乡残废抚恤金或采取其它办法进行了补助,如其标准高于本通知规定,可予以保留,不再变动。

  三、领取百分之四十救济费或领取退休费的革命残废人员所享受的医疗等其他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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