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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业网点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7-24 生效日期: 1992-07-24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我省商业网点建设是经济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数量少、规模小,设施落后,制约了商品流通和经济的发展。到一九九一年底,全社会商业网点54.7万个,平均每千人口拥有商业网点9.4个,低于全国10.4个的平均水平。在现有商业网点中,80%以上是个体开设的小型网点,国合商业(含粮食商业,下同)网点仅占8.4%,其中90%以上是五、六十年代修建的,设施陈旧,有的甚至是危房。一九九0年,全省商业基本建设投资占社会基建投资的比重仅为0.2%,低于其他产业的投入,低于经济发达省份以及邻省的水平。
  按照“八五”计划,全省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平均每年要递增10%以上,现有的网点设施远远不能适应商品流通发展的需要。当前乃至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加强商业网点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流通量,加快流通速度,是加速发展第三产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必须增强紧迫感,破除商业网点建设是“非生产性”建设的错误观念,提高对发展商业网点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快发展商业网点作为搞活商品流通、振兴安徽经济的一件大事来抓。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 “八五”期间商业网点建设的重点“八五”期间,必须继续坚持国营、集体、个体一起发展的方针,加快商业网愿建设。
  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要坚持高质量、高档次、高效益的原则。具体要求:
  1、省辖市要新建和改造几个营业面积超万平方米、营业额过亿元的综合商场和购物中心,并配套建设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批发市场和专业化商店,形成比较发达的商业中心。
  合肥以及沿江四市,要分别建设一至二个集购物、摆展、洽谈、成交、旅馆、餐饮、娱乐等多种功能于一体,并具有集中供热、中央空调、自动扶梯、电视监控、现代化通讯系统、安全系统、运送系统、信息系统等八大结构配套的现代化商业设施。
  2、地辖市和县城要新建和改建一至二个中型综合商场,同时相应建设一批专业化商店,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一批专业批发市场,逐步形成配套齐全的商业网点群。
  3、重要集镇和与邻省毗邻的集镇要建设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商场,配套建设饮食、服务网点,形成乡镇一级的商业中心,以增强集镇带动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功能。
  二、 搞好商业网点建设的规划布局各级政府要把商业网点建设列入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指定有关部门编制网点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计划,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在全社工业企业一样,安排资金集中改造大中型商业网点。城市繁华区主要街道临街建筑底层一般应作为商业网点用房。
  三、 多渠道筹集商业网点建设资金
  1、国务院国发(1981)103号文件中,关于按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征收7%的网点配建费的规定,全省从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将征收范围扩大到县城和重点工矿区。配建费由政府指定的商业网点主管单位统一管理和使用,重点用于扶持国合商业网点建设。
  2、国营商业企业网点建设资金的筹集,要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皖发(1986)9号文件、省政府皖政(1991)82号文件的规定和商业厅、财政厅(92)128号通知,保证用足用活用好。原规定只限于国营商业享受的政策,如供销社有承受能力,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参照执行。“八五”期间省财政要拿出1亿元的低息开发贷款用于商业网点建设。对现有政策不执行而要求省里支持的,省里一概不予考虑。
  3、拍卖一批小型网点,回收资金,集中用于大中型商业网点改造和建设。
  4、商业企业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压缩库存、减少资金占用而节约的贷款规模,银行要优先安排一部分用于网点设施改造。
  5、经过批准发行债券、股票,向社会集资,兴建一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大型联合商业市场设施。
  6、引进和利用外资,重点用于商业网点的成片开发和改造。
  四、 加快商业网点建设的若干政策
  1、凡使用银行贷款或集资新建的国合商业网点设施,偿还借款按省委、省政府皖发(1992)16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执行。扩建和改造的可利用项目新增利润税前还贷。个别困难企业,可向税务部门申报,经批准减免营业税。
  2、社会需要又是微利企业的改造项目,贷款期限应适当延长,经财税部门批准,可用企业综合效益或由企业主管部门统筹还贷。
  3、对国合商业改造、新建的网点设施,各部门要在土地使用、建筑材料供应以及城建配套费等方面给予照顾,并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城乡建设中被拆除的商业网点,坚持谁拆谁建、拆一还一的原则,就近复建、统建成配建,还建面积不得少于拆除面积,超过应还面积部分,应优惠作价卖给原商业企业。
  4、商业网点用房中, 凡是公私合营时随店移交商业部门或原系商业部门投资兴建的房屋,划交房管部门统一管理尚未归还的,应归还商业部门;产权属房管部门,由商业部门进行装修、改造、扩建的商业网点和设施,房管部门不得提高租金等级,计租面积不得增加。
  5、商业网点设施的建设、改造和内部装饰工程,要实行公开招标,打破行业垄断,建设单位有权按照“质量优、投资省、工期短”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建单位,有关部门要按照建设单位的意愿核发工程许可证。
  有条件的省辖市商业主管部门,应组建商业网点开发公司或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参与竞争,以降低工程造价,解决建设工期长、改造步伐慢的问题。
  6、在经济开发区新建商业网点和设施,应同科技开发和工业生产项目一样,享受经济开发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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