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计农(1983)1333号
据林业部森林资源清查资料表明,我国每年的森林总消耗量为2.9亿立米,但目前纳入国家计划的木材产量所消耗的资源,不足全国森林总消耗量的三分之一,远远不能反映我国林业生产和森林资源消耗的实际状况。大部分木材产量未能列入国家计划,这是造成森林采伐失去控制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不仅不利于保护森林资源,也不便于对全社会的木材生产、供应进行综合平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实行木材生产计划“一本帐”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从一九八四年开始,实行全国木材生产计划“一本帐”的制度。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实行木材统一计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制止乱砍滥伐,加强木材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省、市、自治区要按照“一本帐”的原则,把应该纳入计划的木材产量全部纳入计划,使木材生产计划能比较全面地反映实际情况,发挥计划的指导作用。
二、国家计划中列“木材”和“木材上调量”两个指标。其内容是:
(一)木材:即全国木材的总产量,是指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以及其他国营企事业单位和社队集体通过主伐、抚育间伐等各种采伐方式生产的原木、薪材和小规格材。其中包括:
1.上调给国家的木材产量;
2.省(市、自治区)、地(州)、县(自治县)、乡(镇、公社)地方用材的产量;
3.森工企业经过审定的自用材产量(其中包括: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的生产建设和维修用材,部分紧缺物资协作用材,林区知识青年生产用骨架材);
4.社队集体生产建设用材和社员经过批准在集体林中砍伐的建房等用材;
5.煤炭、铁道、交通、轻工、农牧场等国营企事业单位采伐自营林地生产的木材。
社员自采自用的烧柴和采伐房前屋后零星树木取得的木材,不列入国家木材生产计划。
木材生产计划经国家批准下达后,即成为控制全国森林总采伐量的指令性指标。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中可以低于计划,但不得超计划采伐。
(二)木材上调量:是指在木材的总产量中,由产材省(自治区)上调给国家的木材产量(南方各省区是上调给国家的等内原木产量)。东北、内蒙古林区的林业企事业单位的自用材(不包括山上用材)包括在木材上调量指标之内(在一九八三年以前,暂按国家计委计农(1982)78号文件执行)。木材上调量,是指令性指标,必须保证按计划完成。在木材总产量不超过计划指标的前提下,上调量可以超计划完成。
三、实行木材生产计划“一本帐”后,承担木材上调任务的省、自治区,以一九八三年的上调量为基数,除国家投资新增加的生产能力(扣除报废能力)需相应增加木材上调量以外,原则不再增加。木材调入省(市、自治区)的木材调入量,原则上不低于一九八二年的调入水平。年度计划可根据生产、建设任务的变化,作适当增减。
四、为了便于计划的编制和管理,林业部和省、市、自治区,对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可以增加若干必要的明细指标。但木材总产量不得层层加码,木材上调量不得层层扣减。
五、从一九八四年起,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木材产量、木材上调量进行统计。各级林业部门负责向各级统计部门提供资料(煤炭、轻工等自采木材产量,也要向当地统计部门提供资料,同时抄送林业部门),由各级统计部门汇总上报。
六、各地要加强森林资源的清查工作,经过努力,逐步摸清资源情况,切实做到采伐量不超过生长量的要求,使木材生产计划“一本帐”的制度逐步完善起来。
请各地收到本通知后,即据以编报一九八四年木材和木材上调量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