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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旅游产品所需金银按国际市场牌价购买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0-12-04 生效日期: 1980-12-0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80)银会字第162号

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金银的用量将越来越大。但是我国金银产量还很低,不能满足国家的需要。因此,在积极发展金银生产的同时,对不足部分尚需靠进口解决。今年以来,外贸部门进口的金银已改按国际市场价格,另外加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手续费,由人民银行收购。但我们对以换取外汇为目的的一些产品所需的金银却仍按国内低价供应,这显然是不合理的。鉴于上述情况,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确定,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对出口和旅游产品所需的金银,改变供应价格。现通知如下:
  一、以金银为主要原材料的首饰、器皿、工艺品、金笔、硝酸银、银锌电池、电触头、氧化银等金银制品,所需的黄金、白银,仍按一九七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外贸部、总行《关于出口金银制品所需金银供应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按国际市场价格另加百分之一的手续费,由当地人民银行供应,并收取外汇。

  二、以金银为辅助原材料的景太兰、金木刻、漆器、绣片、陶瓷、漆木家俱、蒙厢制品、乐器、铱金笔、印刷电路、蜂鸣器、医药等制品,所需的黄金、白银,变改按国际市场价格供应,即:按出售时伦敦市场金银牌价,另加百分之一的手续费,折合成人民币。(伦敦市场金银牌价由当地中国银行提供,当地中行无此项资料的可随时向总行会计发行局洽询。)

  三、由于国际市场金银价格以美元计算,美元与人民币的比价,应按国务院国发[1980]196号文批转国家进出口委等六部委局,关于实行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格的办法办理,即每一美元折合二点八元计收人民币。对上述两项金银供应,均照此价格结算。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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