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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合作商店和个体经济交纳工商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10-09 生效日期: 1980-10-09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现行对合作商店和个体经济征收所得税办法,是一九六三年国务院批准试行的。合作商店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经济实行十四级全额累进税率,并都规定全年所得额超过一定限度的要加成征税 。从一九七九年开始 ,财政部取消了对合作商店的加成征税规定,并明确对有困难的,还可以在不低于手工业合作社负担的原则下,由省、市、自治区给予适当减税照顾。但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经济十四级全额累进税率以及加成征税的规定并未改变。
  目前,国家鼓励发展集体经济,允许个体经济的适当发展,以利于搞活经济,繁荣市场,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就业。一些主管部门和地区反映,合作商店虽然取消了加成征税规定,税负仍然偏高,经营上仍有一定困难,要求按集体手工业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个体经济,要求取消加成征税规定并调低税率。
  为了适当减轻合作商店和个体经济的所得税负担,我部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新的所得税法未制定之前,暂采取以下照顾措施:
一、 对合作商店,不分城镇和农村,都可以从一九八0年十月一日起,改按集体手工业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省、市、自治区根据这个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适当安排,部署执行。
二、 对合作商店经营饮食、服务、修理行业,改按集体手工业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后仍有困难的,由省、市、自治区研究确定,可以给予适当减税照顾。
三、 对个体经济,可以暂不执行十四级全额累进税率和现行加成征税办法。所得税的负担水平,可在相当于手工业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负担的原则下,由省、市、自治区结合具体情况自行确定。税收管理和征税办法也由各地制定执行。

财政部
198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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