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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关于禁止非法生产和销售猎枪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8-08 生效日期: 1983-08-08
发布部门: 林业部
发布文号: 林发(护)(1983)569号

  据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县五金厂、四川重庆市“四五六”厂等,未经我部批准,一直在生产猎枪,并在省、区内外销售。其它省、区也有类似情况,给猎枪生产和野生动物管理工作造成了混乱。为改变这种状况,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七二年计计字16号和一九八○年计国699号文的规定,猎枪生产由我部归口管理并负责分配。未经我部批准定点生产猎枪的单位,禁止生产和销售猎枪,各地区和单位不得订购。

  二、请你们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国发(1983)62号《国务院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和公安部(81)公发(治)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你省、市、自治区非法生产和销售猎枪问题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查处结果,于九月十五日前函告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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