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1-30 生效日期: 1995-10-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重府发[1995]214号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大价格调控力度,保证农副产品、副食品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我市行政辖区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免征和收费收入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以外,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政策,分级征收,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物价部门配合,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支出严格审批制度,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为基金的行征收部门。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及市级以上单位基金的征管,区市县财政局负责区市县以下单位基金的征管。
  区市县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上交市部分,由市财政局负责征收。
  第四条 基金的征收按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的10%计算,实行按月征收。各单位应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办理基金的解交。为了保证基金及时足额征集,各级财政部门可从单位交存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中直接计征基金。
  第五条 基金的征收一律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
  第六条 各级基金作为同级政府的价格调控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主要用于副食品价格的调控。
  第七条 基金的使用,由同级物价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物价调控领导小组审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物价调控领导小组的批复办理基金的拨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动用基金。
  第八条 基金使用单位应设置专帐,对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进行明细核算,并定期向物价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报送基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落实专人,加强对基金征集和使用的管理,定期向物价调控领导小组报告基金征集、使用、结余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基金征集手续费由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专项用于基金的征管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上交中央、省部分,免征基金。
  第十二条 凡不按时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对拒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各级财政部门有权从财政拨款中抵扣,或暂停该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物价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1995年10月1日起实行。
  
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免征项目:
  1.中小学学杂费;
  2.中学住读住宿费;
  3.幼儿园保育费;
  4.高等院校住宿费;
  5.医疗收费;
  6.体育项目培训费和报名费;
  7.公路养路费;
  8.长江、内河养护费;
  9.车辆通行费;
  10.超计划加价水费;
  11.各种证照本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