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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农垦、水产企、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6-10 生效日期: 1983-06-10
发布部门: 农牧渔业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
 随着农业生产科学技术的发展,农垦、水产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机会较多,对职工的健康有一定的影响。在当前劳动条件较差的情况下,为了做好农垦、水产系统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科技人员和工人的保健工作,保证“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可以参照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农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各单位试行保健津贴的时间,从批准之日起执行。所需经费,企业单位列入生产成本,不调整盈亏指标,事业单位由当年预算中调剂解决,财政不另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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