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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向合作商店收取管理费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9-18 生效日期: 1980-09-18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商业部
发布文号: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合作商店收取管理费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以(80)工商总字第72号函抄各省、市、自治区工商局,除“在集市上设摊经营,仍应按规定收取市场管理费或服务费”以外,不再向合作商店收取管理费。近据河北省怀来县、湖北省洪湖县商业部门反映:工商行政部门对合作商店集市外流动售货和设摊经营部分,按营业额征收百分之一、百分之二的市场管理费,加重了合作商店的负担。
  合作商店流动售货,设摊经营,应该予以鼓励,不应摊派费用,以利于合作商店恢复原有的经营特点,便利群众购买,也可以解决合作商店网点严重不足的困难。因此,对合作商店走街串巷,流动售货和在集市外设摊经营部分,不得收取市场管理费。合作商店在集中集市上设摊经营的,可按《工商行政通报》一九八○年第二期“问题解答”,酌情收取少量的服务费。县、镇没有集中市场的沿街集市,合作商店设摊经营的,是否收取服务费,可参照对待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的办法办理。
  以上意见,希即转知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供销社、商业局按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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