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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金银收付库存报告方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66-07-02 生效日期: 1966-07-0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66)银会字第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包括西藏):
  为了节约人力,物力,现将金银收付库存的报告方法,作如下修订:
  (一)自本年七月份开始,将原规定的“月度金银收付库存电报”一律改为书面“全辖金银收付库存月报”(会计报表,格式与现行“全辖金银收付库存半年报”类同)。报告单位单位,金银为“克”,“克”以下四舍五入;银元为枚。分行上报日期,最迟应在次月二十日前上报总行。

  (二)为了简化手续,分行对金银收付,库存数量较少的部分支行,可以规定每季向分行报告一次金银收付库存数字。但分行逐月汇总月报时,须将各该支行上期金银库存计入全辖汇总库存数内,以便做到金银汇总付库存数字前后衔接。俟各该支行季度金银收付数字报达分行后,再由分行并入当月汇总收付数内,上报总行。

  (三)分行全辖金银收付库存半年报,自今年下半年度开始相应取消但分行应将每半年度金银配售计划分项目的执行数列作每年度六月,十二月的月报内容,上报总行。以利总行了解金银实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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