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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禁止赌博条例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9-27 生效日期: 1989-09-27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89年8月28日兰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89年9月27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禁止赌博,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凡以麻将、扑克、牛九、骰子、台球、棋类等各种用具和方式,用钱物为赌注比输赢的,均属赌博。
  严厉禁止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


    第四条   查处赌博,由公安机关主管。


    第五条   查禁赌博,必须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都有禁止赌博的责任,应对本单位职工、群众加强遵纪守法教育,把禁止赌博列入规章制度或乡规民约,发现赌博活动,应立即制止或举报,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
  对本单位发生的赌博活动放任不管或隐瞒不报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七条   所有公民对赌博活动都有权制止或向公安机关报告。
  任何人不得对制止、检举、揭发赌博的人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人,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有责任为其保密。


    第八条   对积极制止、检举、揭发、查处赌博活动有功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赌博的钱物数额较小的;
  (二)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赌具、赌资或其他条件的;
  (三)为赌博活动通风报信、站岗放哨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单处或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赌博的钱物数额较大的;
  (二)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赌具、赌资或其他条件三次以上的,或抽头渔利数额较大的;
  (三)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人员三年以内参加赌博的;
  (四)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18岁的人参加赌博的;
  (五)流窜赌博的;
  (六)因赌博受过两次以上治安处罚又参加赌博的。


    第十一条   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对赌头、赌棍、惯赌分子和阻碍公安保卫人员依法执行查禁赌博公务的参赌人员,应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参加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主动到公安机关、本单位保卫部门登记悔过,并及时改正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赌博的;
  (三)被胁迫或诱骗参加赌博的;
  (四)情节特别轻微的。


    第十四条   赌资、赌具和赌博所得财物一律没收。赌债一律废除。


    第十五条   查禁赌博中罚款和没收财物,应当按规定给被罚没人开具收据。
  罚款和没收的财物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的干部参加赌博的,应从严处理,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政纪处分。


    第十七条   公安保卫人员在查禁赌博活动中,必须廉洁奉公、依法办事。对有徇私枉法、侵吞赌资、敲诈勒索行为的,应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   本条例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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