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国营农场安置农场职工的子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3-09-23 生效日期: 1963-09-23
发布部门: 农垦部劳动部
发布文号:
今年八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城市精简职工和青年学生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长会议的报告”中提出:“达到年龄的不能升学的农场职工的子女,应该由农场自己负责安置”。根据这个规定的精神,对国营农场安置农场职工的子女的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对居住在农场或居住在城市的农场职工的子女,年龄在十六岁以上、不能升学、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的,国营农场可以自行根据生产的需要安置他们在农场工作。
  二、吸收、安置农场职工的子女的工作,要注意有计划、有领导地进行。要考虑到需要,要纳入劳动计划,要注意掌握吸收的条件,不要盲目地吸收,更不要把居住在农村的农场职工的子女,也安置到农场工作。
  注:劳动部、公安部一九六三年十一月十三日发出通知,劳改农场安置干部、工人以及留场就业人员的子女问题,也按照这个通知的规定办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