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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我市50强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3-01 生效日期: 1995-03-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布文号: 重府发[1995]4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工业经济评价考核办公室、市经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技术监督局、市统计局八部门联合上报的《关于加快我市50强企业发展的基于政策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快我市50强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重庆工业企业50强”是重庆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中流砥柱,是重庆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进一步支持50强企业加快发展,综合经济实力、提高重庆在全国经济总格局中的地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加快50强企业发展,需要两方面努力。一方面,50强企业要进一步深化改革、转换机制、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另一方面,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必须在资金、能源、原材料、技术改造上予以全力支持,推动他们在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经济效益上再上新台阶,争取在全国的排名升位,成为全国的明星企业。为此,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发展工业经济的宏观决策,提出加快50强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如下:   一、统一思想、统一步调,把50强企业发展作为全市的一项战略任务来抓。
  (一)充分发挥工业考核、经济、计划、科技、财政、税务、统计、技术监督、工商、劳动、环保以及各家银行等综合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作用,把各职能部门抓好50强企业的配套发展敖市政府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市级各综合部门汇报半年、全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时,要将对50强企业的支持情况作为很需要的汇报内容;市政府领导将直接听取和委托有关部门每年调查搜集一次50强企业对市政府各综合部门的意见。
  (二)各主管部门,各区市县要把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的50强企业作为行业、地区振兴的支撑点,从组织结构、制度创新、政治生活、外部环境等各方面帮助50强企业加快发展,保住并实现50强企业中的排名升位。
  (三)建立50强企业定期监测制度。市工考办、市统计局、市经委要加强对50强企业经济运行的跟踪、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汇报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各部门要及时解决50强企业生产经营中是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进一步增强50强企业省活力和发展后劲,切实减轻50强企业历史负担。
  (四)市级有关综合部门要积极支持50强企业参与对外经贸活动,帮助具备条件的50强企业获得直接对外经营权,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从事对外经贸活动。
  (五)市经委、重庆电业局、市三电办、市天然气公司要根据50强企业实际用电、用气情况、逐户核增用电用气指标,优先保证50强企业的需要。
  (六)铁路、长航、港口等有关部门在平衡运输调度方面要优先保证50强企业的需要。
  (七)在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50强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八)对50强企业中使用地方财政“拨改贷”)形成的历史俩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市级有关部门专项审核批准,核消贷款所形成的债务,改贷款为投资,转增国家资本金;对50强企业中使用中央财政“拨改贷”形成的历史债务,要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核消贷款所形成的债务,改贷款为投资,转增国家资本金。
  (九)对由于政府部门决策失误、政策性亏损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所造成的银行贷款损失,按有关程序批准,实行挂帐停息。
  (十)企业归还长期借款暂有困难的,经银行审核同意,可展期归还。在展期期限内,银行不加罚息。展期期满后,企业应按合同规定如期归还贷款本息。
  三、增加50强企业资金投入,充分发挥50强企业规模经济效益。
  (十一)银行增加的工业贷款应向50强企业倾斜,对50强企业的短期贷款余额要以上年底为基数,根据生产、销售、贷款回笼及效益的增长每年有所增加。市人民银行及各家专业银行对50强企业的资金到位情况要按季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经委、市工考办。市工考办对50强企业的资金使用效果及经济运行情况按季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经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国科局、市地税局、市人民银行及各家专业银行。
  (十二)50强企业按国家产业政策和重庆工业发展总体规划提出的建设项目,市里优先批准其立项建设,对列入重点建设的项目,纳入全市重点建设计划,平衡建设条件和资金。
  (十三)围绕50强企业,有关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市经委等综合部门要加快制定优势产品发展规划,全力支持50强企业瞄准世上规模,保持优势。技术改造所需资金,包括配套的铺底流动资金由各家专业银行优先保证。
  (十四)充分发挥科技对企业的导航作用。市科委集中的科技发展基金,要优先向50强企业的科技开发倾斜,使50强企业的主导产品始终保持旺盛的市场竞争力。
  四、全力支持50强企业争创名牌活动,形成一批有影响的名牌产品。
  (十五)支持50强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使其主导产品上规模、上水平、上质量、创名牌产品。符合重庆名牌产品条件的,优先评选“重庆名牌产品”,并向国家推荐。
  (十六)支持50强企业推选GB/T19000系列标准,开展质量体系认证工作,积极做好帮助指导和提供优质服务。
  (十七)对假冒50强企业主导产品的不法行为,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司法等部门应纳入打假治劣的重点,严肃查处。
  五、积极创造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的激励机制。
  (十八)进入50强的工业企业,由市人民政府授予“重庆工业企业50强”称号,颁发荣誉牌匾和证书,每年定期编辑出版50强企业宣传资料,集中宣传50强企业的成功经验,并作为重庆对外宣传、对外招商引资的重要材料。
  (十九)连续三年进入50强的工业企业,其厂长(经理)经有关部门综合考核确认后,由市人民政府授予“重庆市优秀企业家”或“重庆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二十)根据《重庆市竽奖市级国有工业企业厂长(经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每年由财政拨出200-300万元建立重庆市厂长(经理)奖励基金。符合奖励条件的50强企业,其厂长(经理),可以获得市人民政府的一次性重奖。
  (二十一)对50强企业其些方面有突出成就的厂长(经理)、市政府可予以单项奖励。厂长(经理)奖励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工考办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六、充分发挥50强企业“优势企业群”的带动作用
  (二十二)实行“1+1”对口扭亏。将有资产联合或有产品联系的亏损企业作为50强企业的对口帮对象,由市扭亏增盈办公室、市工业经济评价考核办公室协调结对。市财政安排的氯亏措施费要向50强企业对口扭亏的企业倾斜。市政府对帮助实现对口扭亏的50强企业领导集团或直接有功人员可给予适当奖励,奖金从重庆市厂长(经理)奖励基金中开支。
  (二十三)支持50强企业以资产联合为纽带,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产权重组、资产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联合我市其它国有企业和区市县企业、乡镇企业乃至私营企业,发展跨地区、跨待业的大型企业集团。
  七、其它
  (二十四)保持50强企业领导集团的连续性、稳定性。
  (二十五)为加快50强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切实保护企业及其领导集团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危害50强企业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及扰乱企业生产秩序的事件要依法处理。
  (二十六)每年由市工考办牵头,会同市经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技术监督局、市统计局联合会审“重庆工业企业50强”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颂。落选的50强企业,不能继续享受有关配套政策。
  (二十七)本规定由市工考办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重庆工业企业50强”是重庆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要充分认识50强企业在带动全市企业结构调整,提高全市整体经济效益中的重要作用,要从培育重庆跨世纪的经济支撑点这个战略高度出发,以加快50强企业发展为已任,积极转换政府职能,为企业办实事,切切实实为50强企业排忧解难,保持50强企业良好的发展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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