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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01 生效日期: 1994-12-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筹措和管理好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解决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的有关问题,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第64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金征集范围和标准: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均应交纳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其标准为: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每亩按3000元标准交纳;征用其他区市县集体土地每亩按2000元标准交纳。
  第二条  基金征集:
  (一)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按照土地审批权限,在国土部门办理征地手续时,同征地费用一并收取。其中,属县市审批的由县市国土部门收取,属市审批的由市国土部门收取。一律不得减免。
  (二)各级国土部门收取的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缴入同级国库。
  (三)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收入缴库情况,安排专项支出预算,定期将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拨入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专户,专款专用。
  (四)基金征集使用重庆市财政局印制的收据。
  第三条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只能根据全市统一的政策法规专项用于解决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的有关问题。不得挪用。
  (二)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应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基金的管理工作。
  (三)基金的具体使用,由财政、国土部门在规定范围内提出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财政局应定期向同级政府、市财政局、市国土局报送有关基金使用情况的报表。
  (四)市财政局、市国土局要 加强对县市社会发展的统筹专项基金筹措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用途或未经规定审批程序,擅自使用社会发展统筹专项基金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员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办法从1994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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