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考台组壹一字第09400027841号
第1条 本规程依考选部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考选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办理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政策、法规、制度之咨询、应考资格疑义案件、应考人减免应试科目申请案件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修正公布施行前申请检核经核定准予笔试或面试者笔试成绩之审议,得设下列各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议委员会),并得视需要增设其它审议委员会:
一、律师考试审议委员会。
二、会计师考试审议委员会。
三、建筑师考试审议委员会。
四、技师考试审议委员会。
五、医事人员考试审议委员会。
六、中医师考试审议委员会。
七、营养师考试审议委员会。
八、兽医人员考试审议委员会。
九、渔船船员考试审议委员会。
十、社会工作师考试审议委员会。
十一、地政士考试审议委员会。
十二、心理师考试审议委员会。
十三、船舶电信人员考试审议委员会。
第3条 各审议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本部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由本部就部内及有关职业主管机关简任以上高级人员暨有关学者专家遴聘之。其资格准用典试法有关典试委员资格之规定,并报考试院备查。
前项人员之任期为一年,得连任。有关职业主管机关简任以上高级人员之任期,随其本职异动而更易。
审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均为无给职,但外聘委员得支领出席费及交通费。
第4条 申请减免应试科目案件,经主管司初审并签拟意见,陈由主任委员分配各委员覆审,加具意见后,提审议委员会审议。
应考资格初审不合格或疑义案件,经主管司加具意见后,提审议委员会审议。
第5条 审议委员会开会时,由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均不能出席时,由委员公推一人为主席。
委员应亲自出席,不得委托代理。
第6条 审议委员会开会时,须由委员过半数之出席,方得开议。经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方得决议,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第7条 审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对于其本人、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之血亲或三等内之姻亲,申请减免应试科目时,应行回避。
审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为申请人现任机关直属长官,或为其学位论文之指导教授者亦同。
第8条 审议委员会审议结果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试者,由考选部报请考试院发给及格证书,并函相关职业主管机关查照。
二、经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试者,由考选部通知申请人,并依规定参加考试。
三、经核定准予报考者,由本部通知应考人参加考试。
四、经核定不合格者,应予退件。
五、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修正公布施行前申请检核经核定准予笔试或面试者,其笔试成绩及格经审议后,由本部报请考试院发给检核及格证书,并函相关职业主管机关查照。
前项审议结果,由本部核定,并报请考试院备查。
第9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