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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城市住宅小区管理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1-30 生效日期: 1988-11-30
发布部门: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马政[1988]91号
为加强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的管理,维护住宅区的房屋、道路管线、环卫、绿化、公共设施完好和交通治安秩序,使广大住户有个整洁、优美、安静、便利的居住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
  1.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住宅小区的管理机构。管委会作为群众性的自治管理机构,在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是:(1)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小区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办法;(2)组织小区管理的专业队伍。并布置检查工作;(3)对违反小区管理办法的行为,作出处理意见;(4)研究解决小区内各种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的增减;(5)协调联系有关住宅小区方面的工作;(6)开展便利群众生活的有偿服务等活动。
  2.管委会主任、委员,由有关单位专人兼任,专职副主任聘任一至二人,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1)设两个以上居委会的小区,管委会主任由住户代表组成.篰(2)设一个居委会的小区。管委会主任由居委会主任兼任,委员由房管段段长、户籍民警以及工商、环卫等有关部门及住户代表等组成。
  (3)企业成片开发的小区,由企业自行成立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企业负责人兼任,大型企业亦可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指派的部门负责人兼任,委员由企业有关部门,并邀请街道居委会、派出所、工商、环卫等部门代表和住户代表组成。
  3.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并成立环卫、绿化、交通治安等专业管理队伍。办公室在副主任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处理小区管理的日常工作,各专业队负责具体管理。人员可从离、退休职工及社会居民中雇用,数量根据小区规模及工作量大小具体确定。
  二、管理范围和内容
  管委会对小区内的所有房屋、公共设施、道路管线、环卫绿化、生活服务等实行统一管理,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小区管理办法的行为,作出处理,其主要职责是:
  1.环卫管理:搞好小区内公共场所、空地、住宅楼公共过道、楼梯、底层院落、道路等的环境卫生、负责组织厕所、化粪池清理、垃圾清运、下水疏通等工作。对不讲卫生、乱贴乱涂乱画、乱倒垃圾及损坏道路和卫生设施者进行处罚;保护小区内的花草树木、园林雕塑等不受损坏,对损坏者按照规定进行赔偿和处罚。
  2.违章建筑管理: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小区内不得擅自搭建棚点、房屋及各种违章建筑,已建的应限期拆除,对违章搭盖和违章用地者按规定进行处罚。
  3.秩序管理:凡进入小区内的汽车及其它各种机动车辆,进出按指定路线低速行驶,停放在指定的场所,凡损坏道路、下水管道及其它公共设施的应按价赔偿。
  4.治安管理:负责小区内的治安巡逻、保卫,查禁赌博、封建迷信及传播淫秽书画等不法活动。对违反者按规定进行处理。
  5.市场管理:根据规划要求,对小区内开设农贸市场、商业棚点、服务设施,进行统一安排及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禁止非法买卖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进行处理。
  6.市政公共设施管理:负责对小区内的道路、路灯、厕所、车棚、给排水、涵洞、阴井、垃圾箱等一切公共设施的管理,并安排维修养护。如有损坏,由损坏者按规定赔偿。
  7.房产管理:
  (1)市直机关、群团组织和区购买或建造的房产及事业单位国家投资部分的房产,产权交归市房管部门,由房管部门管理、维修、收租,原购建单位的使用权,调整权不变。
  (2)企业单位和个人购建的房产及事业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属于整栋或独立单元的可以自管;属交叉的,一律委托市房管部门代管。托管房产,其所在权、使用权仍属原产权人。
  (3)小区内的房屋应及时维修,对维修不及时而影响小区市容、卫生及住户正常生活的,管委会有权要求有关房屋产权管理单位进行维修,对拒不维修的,管委会可安排维修,费用由产权管理单位支付,属于多个产权人的,按各自建筑面积均摊。
  三、管理经费:
  1.主要来源:
  (1)小区统管费。凡小区内的房屋,不论是公房,还是私房,房屋产权人均应向管委会缴纳统管费,统管费,从收缴的房租中,暂按房租的五分之一标准提取,即按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分计算。
  (2)小区建设补助费。原用于小区内的环卫、绿化、市政道路管线、公共设施等维护费,每年由区一次性按比例核拨给各管委会。
  (3)公共设施有偿使用费。如自行车棚,可按每月1.5元收取使用保管费。停车场、活动室等也可实行有偿服务。
  (4)有关环卫、交通、市场、治安等管理费。
  (5)为方便群众,组织多种有偿服务项目,按规定收取服务费。
  2.主要用途:
  (1)管委会办公室及专业管理队雇佣人员的报酬;
  (2)小区内下水道疏通,化粪池清理、垃圾清运、环卫、绿化、道路路灯,交通管理及公共设施的管理费用。
  3.收取和管理办法:
  (1)统管费的收取,直管公房和单位产权房屋,实行同托收无承付办法,私有房屋产权人应每月按规定主动交纳,对拒不交纳者,管委会可视情节采取必要措施。
  (2)小区经费管理,由管委会确定专人兼管,在银行设立专项户头,建立经费收支明细帐,定期公布,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组织实施:
  1.小区管理,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划片实施。由街道办事处牵头(企业小区由企业牵头),市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与配合,组织成立小区管委会。
  2.管委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小区管理的各专项具体管理规定和办法,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设施。
  3.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原来的工作职责范围不变,与管委会职责有重复的,本着相互协商,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把小区管理工作搞好。
  4.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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