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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经营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4-07 生效日期: 1993-04-07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重府发[1993]5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巩固和扩大“扫黄”成果,堵截非法出版物的源头和流通渠道,净化书报刊、经营像市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严厉打击非法出版、经营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除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出版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和违反国家规定进行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违者属非法出版活动。
  二 非出版单位编印、翻录内部使用的非营利性的资料性图书和音像出版行,须报经主管单位批准,并经县级以上新闻出版(文化)行政机关核准发给准印证;内部报刊须报经主管单位批准,并经市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审批并发给准印证。违者视为非法出版活动。
  三 凡从事书报刊和音像品等出版物印刷的企业,必须持有省、市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核发的书报刊印刷许可证,并履行出版物准印手续,方可印制,违者属非法出版活动。
  四 宣场反动、淫秽、色情、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有损国家尊严和民族团结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以及非法出版的书报刊和音像制品,一律禁止出版。违者应一律查禁。
  五 凡从事书报刊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核发的书报刊、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按照核准登记的地点、范围、方式经营。禁止销售非法版物。
  六 图书、报刊零售书店(书摊、书亭)和书刊2级批发单位,只能从国有新华书店、古旧书店、外文书店、出版社、期刊社、由局(限期刊)进货;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和个人,只能从国家音像出版社和具有音像制品批发权的单位进货,不得从其它渠道进货。
  七 车站、港口、机场、邮局等运输传递环节要大力配合查处非法出版活动的工作。在运输传递过程中发现非法出版物时,应立即与当地新闻出版或文化管理、广播电视部门取得联系,并为有关部门查处提供方便。
  八 对委印、承印、翻录、销售非法出版物和非法经营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由各级新闻出版(文化)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没收违法禁出版物,并处以出版物或销售物总定价5倍以内的罚款;情节较重者,停止整顿、吊销证照;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 凡进行非法出自动、印刷、复制和经营非法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并主动到当地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交待违法事实,接受处理。对主动交待和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从轻或免予处罚;对隐满违法事实拒不较待、藏匿、转移违禁出版物或继续从事非法出版、经营活动者,一经查出,要从重处理。
  十 对制止和检举揭发非法出版、经营活动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和对拒绝、阴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从重处罚。
  十一 重庆市新闻出版局是我市书报刊、音像及印刷行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通告;公安、工商、文化、广播、电视、包装、城管、税务、铁路、公路、港口、民航、邮电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共同严厉打击非法出版、经营活动。
  十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4月7日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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