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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业设计单位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7-27 生效日期: 1992-07-27
发布部门: 化学工业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法》和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规定》、《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化工行业设计单位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化工行业设计单位标准化水平的考核。化工行业设计单位均可自愿申请标准化水平考核。



    第三条 标准化水平考核是对各单位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相关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标准体系的综合评价和督促检查,是对设计水平、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的重要认证。对提高设计质量、人员素质、标准化水平和推动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 化学工业部直属设计单位(部门)的标准化水平考核工作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司统一归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属单位及化工企业内部的设计单位(部门)的标准化水平考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第五条 申请标准化水平考核的设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地位;

  (二)具有同本单位设计规模相适应的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机构,配备相应的标准化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工程设计水平相适应的技术标准,设计采用标准的覆盖率100%;

  (四)具有主要工程设计质量水平、采用标准水平和工程设计生产装置产品标准水平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考核。

  (一)申请前两年内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因未执行技术标准而发生设计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二)有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行为,处在整改期或尚未结案的单位。


    关联法规    

    第七条 标准化水平考核内容包括:

  (一)工程设计成品标准水平和质量水平;

  (二)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保证技术标准贯彻实施和监督执行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标准体系;

  (三)标准的实施能力和效果;

  (四)标准化管理水平。



    第八条 设计单位标准化水平分为下列四级:

  (一)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达到95分(含95分,下同)以上,为一级;

  (二)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达到90分以上,为二级;

  (三)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达到80分以上,为三级;

  (四)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达到70分以上,为四级;

  评分标准详见本细则的《化工行业设计单位标准化水平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1)。



    第九条 设计单位标准化水平考核由本单位按其申请考核的级别,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申报表(详见附件2)连同有关材料(详见附件3)向负责组织考核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对申请一级或二级标准化水平考核的单位,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将推荐文件及申报表于十一月底前送国家技术监督局,待列入国家考核计划后,再进行考核工作。

  (二)对申请三级或四级标准化水平考核的单位,化学工业部直属设计单位(部门)按隶属关系分别经各自主管单位向部基建司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所属设计单位及企业内部的设计单位(部门)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化工部门负责组织考核的单位收到标准化水平考核申报并同意对其进行考核后,应组织评审组进行考核评审,评审组一般由5至7人组成,其中熟悉化工行业设计标准化管理的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专家不得少于3人。必要时可邀请临时评审员,每个评审组临时评审员不宜超过评审组正式评审员的1/3。



    第十一条 各级考核工作分工如下:

  一级: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考核。

  二级:部直属设计单位(部门)受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可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司组织考核,并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计主管部门及化工厅(局)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属设计单位(包括企业内部的设计单位和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并请地方设计主管部门、化工厅(局)、化学工业部基建司参加。

  三、四级:部直属设计单位(部门)的上级单位可受化学工业部基建司的委托组织考核,并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地方设计主管部门及化工厅(局)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属设计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并请地方设计主管部门、化工厅(局)及化学工业部基建司委托的单位参加。



    第十二条 考核评审程序包括:

  (一)评审组根据申报考核单位的情况,似定检查重点、人员分工和具体要求,在评审前正式向申报单位提出;

  (二)申报单位应向评审组提供有关材料,详细内容见附件3;

  (三)听取申报单位负责人的标准化工作总结报告和单位自查报告;

  (四)听取申报单位领导对开展标准化工作问题的解答;

  (五)查阅资料,核实各类情况;

  (六)深入现场考查;

  (七)根据考核的需要,进行重点考查和抽查;

  (八)评审组根据评审过程的原始记录,汇总认证评审情况,按《化工行业设计单位标准化水平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写出评审意见并由评审员签字;

  (九)评审组向申报单位通报评审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并将申报表、标准化工作总结、单位标准化水平考核评审表一式四份上报负责组织考核的部门。

  (十)组织考核部门对评审组的结论意见进行审理,同意后报发证部门核准,颁发标准化水平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标准化水平证书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制定。

  (十一)经考核,综合评分达到或超过考核申请的级别分数,均按考核申请的级别颁发证书;未达到考核申请级别分数的单位,要按评审组提出的改进意见认真进行整改,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考核。



    第十三条 各级考核每年安排一次,评审时间应在当年八月底前完成,十二月底前批准颁证。对申请考核的单位评审的具体时间由负责组织考核的部门确定,并提前一个月通知申报考核的单位。评审组在申报单位的考核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



    第十四条 一、二级(包括化学工业部直属单位的三、四级)证书,由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属的设计单位三、四级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并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十五条 标准化水平考核定级后,至少一年后方可申请高一级的考核。



    第十六条 证书有效期为4年,在证书有效期内,组织考核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特别是对定级后有违反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单位),抽查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未达到证书水平的单位,应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者,发证部门可酌情对其做出降级或吊销证书的处理。

  抽查由组织考核部门或发证部门组织评审员进行。抽查人数不超过3人,抽查时间一般不超过2天,抽查重点是原评审组提出的改进意见的整改情况,必要时可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抽查其它内容。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对已取得证书的单位,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应向组织考核部门申请复查,复查由组织考核部门组织评审员按本细则逐项进行。复查后,对符合或高于水平的单位,换发新的证书,有效期为5年。对低于水平的单位,限期半年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者,组织复查部建议颁证部门对其做出酌情降级或按其证书自然失效处理。受上述处理的单位,自处理之日起需经整改巩固一年,方可重新申请被降级和吊销证书级别的标准化水平考核。

  对高于证书水平的单位,仍按原级别换发新的证书,但可优先申请高一级别的考核。

  在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水平考核暂行规定》实施前已通过的各级标准化水平考核定级的单位,可自愿申请按本细则进行复查,对复查合格者换发新的证书。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化工行业设计单位标准化水平考核评分标准(略)

    二、化工行业设计单位标准化水平考核申请表(略)

    三、申请考核的设计单位应准备的材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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