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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兰县国民中学新生分发作业实施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30 生效日期: 2005-03-3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教国字第0940039007号

一、为均衡学校发展,充分运用教育资源,以提升教学品质,特定本实施要点,以便设籍本县国民小学应届毕业生,依照学区制度,分发国民中学就读。

二、县政府依照各校学区发展,人口消长、校地面积、校舍概况,应有设备标准等,于每年三月一日前核定并公告下个学年度各国中试办学校一年级新生班级数。

三、分发条件及顺序:

(一)符合台湾省政府五十七年四月十二日府民三字第三一四一○号令之户籍迁出入规定(凡年在十五足岁以下未成年国民申请迁徙登记时,应随同其直系血亲迁徙),并设籍六个月以上者,按其设籍先后分发。惟当有二人以上设籍时间相同,而影响分发班级数时,以抽签方式决定。

(二)前项分发如因国中额满时,未分发之学生,依学生家长意愿申请转分发至八公里内其它未额满之国中,或迁居前之户籍地学区国中就读,未提出申请者,由分发作业小组径行分发至邻近之国中就读。

(三)因家庭迁居系设籍未满六个月,而新设户籍距离原户籍所在地学校八公里以上者,分发新设籍之学区学校,如学区学校额满,则依上列第二项办理。

(四)凡有以下三项之一者,均应分发迁居前之户籍地学区国中就读;(甲)未符合前述第三项而设籍未满六个月以上。(乙)非三等亲内寄居。(丙)无监护证明之寄居。

四、审查方式:(新生分发作业时程若需调整,以新生分发作业委员会制订之作业流程为准)

(一)初审-各国民小学

1.学区内国小毕业生设籍所在之户口簿正本,寄居者并须提出全户之户籍誊本乙份或监护证明文件。

2.国民中学新生入学卡(须附户口簿影本乙份,寄居者另附全户之户籍誊本乙份或监护证明影乙份)。

3.五月十日以前办理完竣,并于学区国中审查小组复审后,将入学卡送达国民中学新生分发作业。

(二)复审-国民中学新生分发作业小组

1.五月五日以前,由各国中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

2.五月十日至六月一日,由全县分发作业小组办理超额学生转分发作业。

五、分发时间:六月十日以前完成分发工作,由作业小组将新生名单送还各国民小学代为转发学生。

六、新生报到日期:由各国民中学另行通知。

七、公告额满之国民中学,该学年度不受理一年级学生转入,二、三年级学生之异动在原核定班级数内,由各校依规定办理。

八、特殊班学生之分发(含启聪、启智、舞蹈、体育班或身体多重障碍等),其入学不受学区之限制,可依教育机关鉴定结果,或配合专项运动训练中心学校,辅导至适当学校就读。

九、本补充事项先行试办复兴国民中学,视国民教育发展实际需要,再扩展至其它学校实施。

十、本实施要点奉县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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