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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启用《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02 生效日期: 2006-03-02
发布部门: 贵州省民政厅
发布文号:

各市、州、地民政局:
  随着全省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稳步推进,原制发的《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旧证)与日益拓展的城市社会救助工作已不相适应。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推动最低生活保障与其它社会救助工作相互衔接,省民政厅重新设计印制了《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新证)。现就新证启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证从今年第一季度起启用,旧证换证工作务必在第二季度前(6月30日)完成。各地要以做好换证工作为契机,严格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新证填写项目要求,对辖区范围内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的核查,以详实掌握低保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及救助实施情况。

  二、规范填写证件,使新证能充分体现低保工作的动态管理特征,全面反映各种救助信息。各地要以县为单位对新证进行统一编号,在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地方还应填写低保对象领取低保金的存折(卡)号。要严格按程序做好低保对象的审批、低保金的审核发放工作,按照分类管理要求对持证低保对象定期进行审核,协调落实并注意收集低保对象享受其它救助和优惠政策情况,并据实规范填写上证。

  三、严格证件管理,禁止擅自制发证件和向低保对象收取证件费用。启用和换发新证后,从7月1日起,旧证和各地自行制作的证件一律停止使用,以后各地也不得擅自制发证件。新证由省厅按各地低保对象户数适度增加免费配发,各地加印证件和印制相关表格所需费用,应从各地低保工作经费中列支,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借口向低保对象收取费用。

  四、启用新证和旧证换证工作涉及所有低保户,牵涉面广,工作量大。市、州、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民政部门和基层低保服务机构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确保各项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促进低保工作管理规范化。
二○○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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