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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24 生效日期: 2005-05-24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藏政办发[2005]29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已经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市)、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5月24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党委、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城乡特困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保障我区农牧区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户救济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区建立和完善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进步,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提高。但由于受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在农牧区仍有一部分群众生活还比较困难,且自救能力差,迫切需要政府给予必要的救助,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
  建立和完善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农牧区特困群众基本生活,是各级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改革我区社会救助制度的一项重大举措,体现了“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根本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推进我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障农牧区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农牧区经济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以保障农牧区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为目标;以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完善措施为重点,努力搭建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各界参与的农牧区社会救助体系,为农牧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的原则;坚持小范围推开、低水平起步、逐步扩大和提高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期救助与临时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切实保障农牧区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救助对象
  农牧区特困群众救助对象分为常年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对象两大类:
  (一)常年救助对象为因病、因残、因灾害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以及因家庭未成年人子女多,靠自身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农牧民家庭;
  (二)临时救助对象为有劳动能力,但因病、因残、因灾害、因自然条件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临时困难的农牧民家庭。
  四、救助标准
  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农牧民生活水平以及地方财力,由各地(市)自行确定。
  五、申请、审定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农牧区特困户救济申请表》报村委会;
  (二)村委会初审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并张榜公布,填写初审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及填写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局审批;
  (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再次在村张榜公布,如无异议,则确定为救助对象。并按户填写《农牧区特困户救助证》,发放给救助对象。对不予批准的,在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后通知申请人。
  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定期对享受救助对象的家庭进行核查。随时提出申请救助,随时要入户核查,并按照救助对象的确定程序进行评议审核审批,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六、救助款的发放
  对农牧区特困户的生活救助采取款物结合方式进行发放,救助对象凭证每季度到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发放点领取,个别交通不便的地方可按半年一次发放,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七、资金筹措和管理
  救助资金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自治区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每年由自治区民政、财政会商后,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下达各地(市)。各地(市)、县(市、区)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和所确定的救助标准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并列入年度预算。
  (一)救助经费预算方式。每年9月底前由自治区、地(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当年救助情况数核算资金需求,提出下年度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列入预算。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救助对象时,民政部门应及时编制用款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调整救助对象经费预算,救助经费当年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
  (二)经费管理。在建立和实施农牧区特困群众救助制度的过程中,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救助标准、救助资金和救助对象三公开。每季度末由各级民政部门将资金发放情况,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年终编制救助资金决算逐级汇总上报自治区民政厅和财政厅。
  (三)工作经费。为保证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工作动态管理的顺利运作,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救助工作情况应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农牧区特困户救助证》及相关表格由自治区民政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下发各地(市)。
  (四)加强监督检查。全面实行“阳光操作”,对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实行“三公开一监督”,即救助政策公开、救助对象公开、救助程序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自治区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市)开展救助工作和安排救助资金情况的督促检查,促进农牧区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合理、有效。
  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是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关键环节,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建立和完善农牧区特困救助制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得力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研究制定各项配套的社会救助政策,安排落实所需资金,共同做好农牧区特困群众的救助工作,逐步使农牧区特用群众的救助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为实现我区“一加强、两促进”历史任务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做出贡献。
财政厅、民政厅
200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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